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419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6-28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文 号: 嘉卫计〔2018〕3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嘉卫计〔2018〕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

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政府、区政府外事办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卫生计生系统外事管理和服务,更好适应卫生计生对外交流和改革发展需要,特制订《关于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关于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卫生计生系统外事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卫生计生系统工作实际,现对区卫生计生系统外事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区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

二、计划报批

(一)因公出国(境)组团计划

根据卫生计生系统中心任务、对外合作需要及下一年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预算,按照本市和本区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区卫计委于每年11月30日前拟定下一年度全系统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委党委集体讨论审定同意后,向区政府外事办申报。

出访计划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与人选建议。

计划内团组因公出国(境)须按规定办理逐案审批程序,出访人数和批次严格按照区政府外事办核准的年度计划执行。确因特殊工作需要执行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的,应在本系统计划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二)国际交流及赴台计划

各单位如需邀请卫生计生领域的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官员来访,须向区卫计委提交书面请示,由区卫计委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各单位如要举办国际会议,应提前4个月向区卫计委提交书面请示,由区卫计委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如有台湾代表参加在沪举办的国际会议,也须上报。

各单位如需邀请世界卫生组织官员来沪、申报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项目,须向区卫计委提交书面请示,由区卫计委审核后报市卫计委审批。

组织赴台培训和考察团组,应提前3个月向区卫计委提交书面请示,由区卫计委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三、审批原则

(一)人员组成

选派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交流所担负的任务。

参加出国(境)培训、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出访人员结构合理,同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二)限量规定

正处级领导原则上每2年因公出国(境)次数不超过1次,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每3年因公出国(境)次数不超过1次。且该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相关人员每人每2年或每3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国(境)待遇。参加本市双跨团组、国(境)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次数。

除培训团组外,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须控制在3至6人之间;出访1国(地区)不得超过5天,出访2国(地区)不得超过8天。且该量化规定均为最高限量规定,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出国(地区)时间。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三)邀请方

因公出国(境)须由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要求,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由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出具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严禁个人擅自与其他单位或国(境)外机构、学术团体联系,要求参加出国(境)考察、培训、学术交流等。对组团单位直接函告个人或指定人员出访的邀请函以及未经委党委审批许可的国(境)外机构、学术团体的邀请函均视作无效。

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四)双跨团组

凡组织本系统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出访团组为双跨团组。区卫计委原则上不组织双跨团组,因工作需要须组织系统外人员出访的,应事先申报出访计划。上报材料应包含拟出访国家、出访目的、团组名单、外系统参团人员与本次出访任务的关系、出访经费承担情况、邀请单位与本单位关系(包含邀请方简介)和日程安排等。经委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凡本系统组织的双跨团组,原则上每个团组的系统外人员不得超过一名。

参加本市辖区内双跨团组的,必须由具有本市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权的局级单位或外事归口部门下发的组团通知或征求意见函,该通知或征求意见函不得委托无外事审批权的下属学会、协会、基金会和培训中心等单位下发,行文中不得指定具体参团人选。各单位原则上仅限参加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团组。

(五)出访安排

因公出国(境)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卫生计生委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出访团组礼宾应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

团组出访需中介服务机构安排食、宿、行等相关事宜的,必须委托我区因公出国(境)服务机构公开招投标入围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核审批程序

由委党委组织部门严格按上级部门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执行。包括以下七个程序:计划申请;预审、审查和初审;区领导审批;区委组织部人员政审;财政经费审核;市政府外事办审批;证照、签证(签注)办理。

因公出国(境)审批材料中须增加与邀请方联系过程的情况说明。说明中须详细注明联系方式(本单位直接、通过其他单位介绍等)、邀请方联系人信息(含姓名、单位、职务、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我方联系人信息(含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往来信息证明(电子邮件、书信或传真等)。以上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区卫计委随其他请示材料一并上报。

五、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和成果共享

(一)信息公开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除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受中央委托执行临时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单位和人员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二)成果共享

所有本系统自行组团的团组和参加本市辖区内双跨团组出访的人员,在完成出访任务后,于回国5天内向区卫计委提交出访小结,内容须包括出访概况、出访成效等详细内容。同时须填写《嘉定区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团组出访成果表》,如实汇报境外公务活动情况,包括主要出访成效、活动时间地点、外方接待单位、接待人员、活动主要内容、活动照片等,随出访小结电子版一并上交。

各出访团组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在各自所在单位内部公开出访前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个人出访小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六、外事纪律及境外监管

本系统自行组团团组出访前,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召开外事纪律教育会,并邀请区府办、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卫计委在团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团长,团长须对邀请函来源、行程的真实性、在外执行公务内容情况、按时上缴因公出国(境)证件和出访小结、遵守外事纪律等内容签订《团长承诺书》予以承诺。在对外交往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领导,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点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团组应严格执行申报行程,按计划完成公务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擅自调整出访内容和出访计划的,团组负责人及出访人员以违纪处理并取消组团单位年内因公出国(境)计划。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在境外期间发生的意外情况或重要信息须及时请示报告区卫计委党委,由区卫计委党委统一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七、证照及经费管理

(一)证照管理

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区外事办是全区公务普通护照和通行证管理的具体部门。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因公出国(境)证件须在回国后3天内上交区卫计委组织部门,由区卫计委按规定转交区外事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暂停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访。因未及时上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在国(境)外常驻工作或长期(停留12个月(含)以上)就读、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临时返回内地,因公护照(通行证)可由持证人自己妥善保管;在任职期满或学习、培训结束返回内地或调离国(境)后的3天内,常驻人员应该将证件交卫计委。

(二)经费管理

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出访团组应坚持注重节约,按照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制定预算和核销费用。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统一安排至区外事办,由区外事办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并负责向社会公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决算。

差额拨款单位出访人员报销出国及赴港澳经费,凭区外事办审核通过的费用明细单,至所在单位报销入账。 

八、附则

区委、区政府、区外事主管部门及市卫计委外事处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嘉卫计〔2014〕43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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