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文件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WC1303000-2020-04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0-06-08
名 称: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嘉教计〔2020〕4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中小学、幼儿园、大众工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20〕44号)精神,结合本区疫情防控期间返校开学开课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就做好本区各级各类公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学费(保育教育费)收费工作

1.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本区民办中小学、公办高中、大众工业学校自3月2日起开展在线教育,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2.根据全市要求,6月2日起本区幼儿园正式开学,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

3.各类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同时根据《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幼儿园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20〕2号)规定,幼儿未来园情况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做好住宿费收退费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本区各类学校按学期已收取的住宿费,按照“据实发生,分类执行”原则操作:

1.疫情防控期间留校的学生,学校按住宿费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2.按照全市要求,从4月27日起开始安排返校的学生,各类学校根据本校具体开学(返校复学)日期,于次月起开始向学生计收住宿费,学期结束当月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15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

3.本学期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

三、做好代办服务性项目收费工作

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代办服务性项目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

四、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帮困助学工作

各类学校要全面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20〕14号)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五、加强收费工作监督管理

各类学校应继续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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