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1301000-2020-066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26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货物项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教〔2020〕7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及直属单位:
现将《嘉定区教育系统货物项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嘉定区教育系统货物、服务类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嘉教〔202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定区教育系统货物项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嘉定区教育系统货物项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含教育管理、教育辅助单位)货物项目的规范管理,提升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项目,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用经费)采购的货物,不包括信息化项目采购和工程采购。
二、采购人范围
1.本区教育系统各预算单位;
2.本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的民办学校;
3.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采购活动的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三、采购方式
以下“采购金额”指采购项目(包括使用项目经费、公用经费采购的项目)中涉及货物采购部分的金额,原则上按采购内容所属的货物大类进行,主要有:办公设备类、厨房设备类、广告制作类(不包括基建部分)、体育用品及设备类、玩具类、窗帘布艺类、音乐器材类等,不得随意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一)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采购人开展集市采购或委托嘉定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采购人自行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散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项目应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局的批准。
(二)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之间的项目
由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组织采购。
1.采购人在钉钉办公管理平台上发起“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提交采购申请。列入年度项目预算的采购申请,直接向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必须与预算批复内容一致;使用公用经费的采购申请,先提交至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批,通过后流转至资产中心。资产中心进行采购项目内容、金额、方式等审核。
2.审核通过后,采购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选取不少于5家候选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以随机方式确定一家采购代理机构。
3.采购人将项目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由采购人负责审核。项目招标公告、项目中标公告通过采购人校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发布内容由采购人负责审核。中标结果应及时在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
(三)采购金额在采购人“三重一大”决策金额(含)-3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
采购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采用多方比价方式进行采购。采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方式的,流程参照“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之间的项目”的流程执行;采用多方比价方式的,按如下流程执行:
1.采购人在钉钉办公管理平台上发起“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提交采购申请。列入年度项目预算的采购申请,直接向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必须与预算批复内容一致;使用公用经费的采购申请,先提交至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批,通过后流转至资产中心。资产中心进行采购项目内容、金额、方式等审核。
2.审核通过后,采购人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对应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意向供应商,以非口头形式在同一时间段内发出比价邀请,告知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意向供应商针对采购需求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提供资格条件、供货周期、维保内容、以往业绩等项目服务和实力证明材料。如果意向供应商自行放弃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供应商自动放弃的书面盖章证明材料,并补充意向供应商至不少于3家为止。
3.采购人对意向供应商的报价材料进行汇总,形成采购项目多方比价汇总表,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按照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响应要求、同等质量和服务下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必要时,采购人可成立比价小组或邀请若干评审专家参与(评审专家可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审专家库中选择)。
(四)采购金额在采购人“三重一大”决策金额(不含)以下的项目
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机制自行组织项目采购并实施。
(五)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采购金额在采购人“三重一大”决策金额(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含)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必须要有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审专家库中专家的书面意见来证明该项目采购渠道的唯一性,并提供专家有效证件。
四、项目实施
1.采购人与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约定合理的质保期限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条款。供应商供货或提供服务期间,采购人做好项目质量跟踪、进度协调等工作,确保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2.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对较大金额或较为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专家参与验收(项目评标专家不能参与所评项目的验收工作),较大金额或较为复杂的项目验收需形成书面验收记录。
3.采购人与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款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根据验收结果,履行内控管理流程后支付。
4.采购人须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材料通过钉钉办公管理平台提交资产中心备案。
(1)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之间的项目,备案材料包括:“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记录(盖章,扫描件)、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招标公告、项目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中标和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
(2)采购金额在采购人“三重一大”决策金额(含)-3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备案材料包括:“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记录(盖章,扫描件)、比价邀请发出证明(如电子邮件截图等)、采购项目多方比价汇总表、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如邀请评审专家的)、所有参与比价供应商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
(3)采购金额在采购人“三重一大”决策金额(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含)并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备案材料包括:“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记录(盖章,扫描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审专家库中专家的书面意见(证明该项目采购渠道的唯一性),专家有效证件、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
五、监督检查
1.采购人须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如:校务公开栏等)或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公开采购结果,至少每学期一次(包括寒暑假内采购的项目),每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三重一大”决策金额(含)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列示采购方式、中标方或成交方、中标金额等;“三重一大”决策金额(不含)以下的项目,可按项目或批(次)、月、同类汇总等方式公开采购结果。采用公开栏等线下方式公开的,须在寒暑假之外的工作时间内公开。
2.资产中心加强对基层采购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不断提升项目采购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组织开展采购项目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发现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询问情况、开展调查,确认存在不规范操作的,应对采购人进行约谈、教育;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3.区教育局整合巡检、审计、督导等力量,每年加强对基层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纠偏,防微杜渐。
4.采购工作检查结果、信访调查结果等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年终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5.区教育系统货物项目采购工作接受区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六、工作要求
1.采购人对本单位采购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要履职尽责,规范、有效实施采购。
2.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3.采购人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严禁违反程序暗箱操作、擅自采购;
(2)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既定的采购方式和途径;
(3)严禁在采购活动中与代理机构、投标企业、供应商等有不正当的接触,不得私自接受或索取相关方任何形式的财物和好处;
(4)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5)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组织虚假比价,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一经发现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采购工作纪律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4.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或向意向供应商发送比价邀请时,一并告知采购纪律要求并签收(书面或盖章PDF电子版)。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计财科会同资产中心解释。
2.采购人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善本单位采购工作制度(其中需明确提交“三重一大”决策的采购项目起点金额),并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备案(电子版)。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嘉定区教育系统货物、服务类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嘉教〔2020〕54号)同时废止,区教育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后,上位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