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1301000-2023-2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18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教〔2023〕1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上海市嘉定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学校教育资助政策的资金。
二、职责分工
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学校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教育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认定工作。
区残联负责残疾学生的相关认定工作。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三、国家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1)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学校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免费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免费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2)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学校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可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3.资助面: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四、国家资助申请、审核、发放
(一)资助申请
1. 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 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盖章(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 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资助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应提供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资助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由居住地村、居委出具的相关证明,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资助审核及上报
1.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做好评审记录,以备核查。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由学校统一填写《汇总表》。
2.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等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一份,并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学校留存。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统计、汇总学生资助数据,审核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学校上报的资助数据,并与区残联做好残疾学生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资助。
3.资助受理截止时间详见区学生资助工作通知。
(三)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五、资金来源
1.学生免费教育补助、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地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六、校内资助和社会资助
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对未列入政策资助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本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学校在落实校内资助、社会资助时,应制定相应资助方案。
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七、资助管理
1.学校应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人员一旦发生变动,交接前需做好培训带教工作,接替人员达到上岗要求后,方可进行交接工作,以保证学校资助工作不断不乱。
2.学校应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各类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加强资助资金申请、审核、使用等工作。
3.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专门档案,将《资助申请表》、《汇总表》、受理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4.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5.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及时向学生、家长传达、解读资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学校在开学时,及时向全体学生发放《上海市嘉定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家长告知书》(附件3,根据工作要求变动及时更新),由家长勾选相应内容签字后交回班主任。
6.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学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等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按职责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教〔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3.上海市嘉定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家长告知书
附件1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 ||||||||||
*学校(幼儿园)名称: | ||||||||||
学生 基本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所在班级 | ||||||||
*学籍号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户口地址 | ||||||||||
家长 (监护人)信息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与学生 的关系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 | ||||||||||
申请 资助 情况 说明 | *请写明: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龄幼儿),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龄幼儿)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 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意见 | 城乡低保家庭
公章 年 月 日 | 特困供养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低收入困难家庭
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 及资助 管理部 门审核 意见 |
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幼儿园)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上级学生资助 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标*号为必填(幼儿园无需填写学籍号);2.此表一式一份;3.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4.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2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学校(幼儿园)名称(公章): 单位:元
序号 | 班级 | 姓名 | 困难类型 | 资助金额 | 合计 | |||||||||||||||
项目 | 保教 保育费 | 餐费 | 点心费 | 生活 用品 | 体检费 | 校车费 | 延时 服务费 | 课程配 套标准 材料费 | 课外教 育活动 费 | 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费 | 校服费 | 学费 | 课本和作业本费 | 国家 助学金 | 住宿费 | |||||
收费 标准 | ||||||||||||||||||||
合计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上海市嘉定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家长告知书(样张)
各位家长: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及本区文件精神,现将本学期的学生资助工作告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上海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在籍在读的: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2.特困供养人员;
3.烈士子女; 4.孤儿;
5.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学生; 6.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内容和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1)免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2)免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3)残疾住宿生免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2.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1)免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2)免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三、国家助学金
具体见文件或咨询学校。
嘉定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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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告知书回执
请各位家长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资助类型(打“√”),签字后于**月**日前交至班主任。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 2、特困供养人员( )
3、烈士子女( ) 4、孤儿( )
5、残疾学生( ) 6、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7、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9、以上类型都不符合或家长自愿放弃( )
年级 班级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