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1301000-2023-30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07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教〔2023〕3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公安派出所、各基层司法所,各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法宣办,区各中小学校、大众工业学校:
现将《嘉定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嘉定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切实推进全区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法治副校长防护引导的职能作用,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加强青少年法治信仰培育,提升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上海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办法》(沪教委法〔2023〕1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责,保障学生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要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职责分工
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派出单位”)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本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按照区教育局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牵头,学校及法治副校长派出单位参与的方式进行。建立由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共同牵头,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嘉定分局共同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指导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
1.区教育局和区司法局齐抓共管,做好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管理工作。
2.各派出单位推荐或者委派符合条件的法治副校长人选,督促、指导和支持法治副校长有效开展工作。
3.学校为法治副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
三、法治副校长的选聘
(一)任职条件
派出单位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1.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3.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二)人员选聘
区教育局和区司法局是聘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主体。
1.区教育局统筹区内学校,明确法治副校长的聘任需求,会同区司法局协商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共同审核确定法治副校长推荐名单,优先为薄弱学校配备、配强法治副校长。
2.区司法局(区法宣办)统筹区内派出单位,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3.学校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开展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法治副校长由学校与推荐名单中的受聘者按照就近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学校与法治副校长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管理与保障等相关内容,并向法治副校长颁发聘书任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根据本办法开展对法治副校长的考核后,认定不能胜任的,可以予以解除聘任协议,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并予以调整。
4.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任2—5名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5.经聘任后的法治副校长名册由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各自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法治副校长的履职
法治副校长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2.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4.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6.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7.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法治副校长的管理
(一)业务培训
1.区教育局会同派出单位共同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纳入市、区两级教师、校长培训计划。
2.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二)工作保障
1.派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2.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3.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聘任协议,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
4.法治副校长在学校履职的工作经费由学校保障。
5.法治副校长一般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三)评价考核
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1.法治副校长每次履职结束后填写《嘉定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登记表》(附件1)。
2.学校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填写《嘉定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考核评价表》(附件2),并将结果报送区教育局,由教育局反馈派出单位。
3.派出单位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4.区教育局会同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定期对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5.区教育局会同派出单位对组织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区法宣办(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派出单位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单位、学校,应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六、其它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中小学校,包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2.区检察院推荐或者委派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的,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执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
3.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4.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定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法宣办〔202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定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登记表
2.嘉定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考核评价表
附件1:
嘉定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登记表
学校 | 学期 | 学年第 学期 | |||
法治副校长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活动时间 | 记录人 | ||||
活动对象 | 参加人数 | 活动形式 | |||
活动主题 | |||||
工作情况 记录 | |||||
学校评价 (打√) |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
说明:此表由各学校填写并存档。
附件2:
嘉定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考核评价表
( 年度)
姓 名 | 单位 及职务 | 联系 电话 | |||||||||
聘任 学校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 |||||||||||
序号 | 考核评估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 | |||||||
1 | 法治副校长 与学校联系情况 | 时常主动与校方联系(8-10分) | 10分 | ||||||||
偶尔主动与校方联系(5-7分) | |||||||||||
校方与法治副校长联系(1-4分) | |||||||||||
双方从未进行联系(0分) | |||||||||||
2 | 法治副校长开展 法治教育授课次数 | 当年授课次数4次及以上(6-10分) | 10分 | ||||||||
当年授课次数1次(5分) | |||||||||||
当年没有来校授课(0分) | |||||||||||
3 | 教案准备及授课内容情况 | 教案内容充分,授课内容通俗易懂(8-10分) | 10分 | ||||||||
教案内容较充分,授课内容较能理解(6-7分) | |||||||||||
教案内容一般,授课内容较能理解(3-5分) | |||||||||||
内容枯燥,授课内容听不懂(1-2分) | |||||||||||
没有授课(0分) | |||||||||||
4 | 授课效果反响 | 师生反映良好(8-10分) | 10分 | ||||||||
师生反映一般(3-5分) | |||||||||||
师生反映较差(1-2分) | |||||||||||
没有授课(0分) | |||||||||||
5 | 协助做好罪错、 问题学生帮教或训诫工作 | 参与相关工作,有所成效 (6-10分) | 10分 | ||||||||
参与相关工作,成效一般 (1-5分) | |||||||||||
未参与相关工作(0分) | |||||||||||
另:若学校无罪错、问题学生,此项得满分 | |||||||||||
6 | 配合相关部门 妥善处理学生违法犯罪案件 | 参与配合,处理妥善(6-10分) | 10分 | ||||||||
有所配合,参与处理(1-5分) | |||||||||||
不了解情况(0分) | |||||||||||
另:若学校无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此项得满分 | |||||||||||
7 | 协助相关部门 做好学校周边秩序维护工作 | 提出建议并积极参与(6-10分) | 10分 | ||||||||
有所协助和参与(1-5分) | |||||||||||
没有参与(0分) | |||||||||||
8 | 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和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 积极主动协助学校起草、修订相关规章制度(6-10分) | 10分 | ||||||||
有所协助、参与学校修订相关规章制度 (1-5分) | |||||||||||
没有参与(0分) | |||||||||||
9 | 协助学校 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 | 当年开展过对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并协助学校制订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涉及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入职前查询和从业限制等制度(6-10分) | 10分 | ||||||||
当年开展过对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但未制订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涉及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入职前查询和从业限制等制度(1-5分) | |||||||||||
没有参与(0分) | |||||||||||
10 | 参与学校 纠纷矛盾调解情况 | 积极参与学校纠纷协调调解工作,有效化解涉校矛盾纠纷(6-10分) | 10分 | ||||||||
为涉校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或意见(1-5分) | |||||||||||
没有参与(0分) | |||||||||||
另:若当年学校无矛盾纠纷发生,此项得满分 | |||||||||||
11 | 加分项 | 结对聘任学校被评为年度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5分) | 5分 | ||||||||
结对聘任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校形成特色、亮点品牌,并被市级及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1-5分) | 5分 | ||||||||||
合计分值 | |||||||||||
建议考核评价结果(打√) |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 ||||||||||
聘任学校 意见 |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 ||||||||||
说明:此表由各学校填写,基础分100分计,加分项1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关于印发《嘉定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