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25 已失效

嘉府发〔2004〕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市房地局、市建委、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的精神,为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嘉府〔2002〕16号文的基础上,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域划定的调整

在嘉府[2002]16号文的基础上,将我区拆迁区域划分为八个区域:嘉定中心城区[包括嘉定镇、新成路街道、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南区)]、南翔镇建成区、安亭镇建成区、真新新村街道地区、江桥镇建成区、黄渡镇和马陆镇建成区、嘉定工业区(北区)、其他镇建成区。

二、关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调整

鉴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策的前后衔接和连续性,在价格补贴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对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调整为:

(一)嘉定中心城区[包括嘉定镇、新成路街道、菊园新区和嘉定工业区(南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现行的1700元/平方米调整为1955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25%;

(二)南翔镇建成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现行的1350元/平方米调整为1553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25%;

(三)安亭镇建成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现行的1350元/平方米调整为1553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30%;

(四)真新新村街道地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平方米调整为23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25%;

 (五)江桥镇建成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现行的1700元/平方米调整为1955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25%;

(六)黄渡镇和马陆镇建成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现行的1050元/平方米调整为1208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30%;

(七)嘉定工业区(北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现行的750元/平方米调整为947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25%;

(八)其他各镇建成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现行的750元/平方米调整为863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25%;

三、关于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条件及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的规定按嘉府[2002]16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执行的时间与效力

本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的时间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补偿调整执行之前已经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补偿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执行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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