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04〕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市政局《关于嘉定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请示》(嘉市政2004第122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嘉定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嘉市政2004第122号
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了有效推进环卫体制改革,提高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环卫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04〕32号)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的方针,完善“政府引导、区镇联手、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综合管理体制,依据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力争走出一条符合本区实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市场化的新路,并使之成为具有嘉定城市综合管理能力的优势之一。
二、实施征收的原则
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下列原则:
1、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
2、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产业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要求确定收费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
3、有利于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重心下移”的管理体制;
4、有利于加大本区环卫设施的建设力度。在居民生活垃圾未实行收费之前,区财政补贴保持不变,对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区所得部分集中用于环卫设施建设。
三、实施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和对象
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和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招租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
四、实施征收单位和征收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征收单位:
1、安亭镇、南翔镇、嘉定镇街道、新成路街道、真新新村街道、菊园新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以上各镇、街道、菊园新区市容环卫管理所负责征收。
2、其他各镇、嘉定工业区辖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镇、嘉定工业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3、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征收。
(二)征收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量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收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的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区物价部门、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1、除个体经营者外的单位,由辖区内的征收单位按核准基数(桶)进行收费,超出部分生活垃圾按核准基数外(桶)标准收费。
2、个体经营者(指有固定场所的经营者)由辖区内征收单位按经营面积实施定量收费,即:(1)经营面积50m2以下,按每月一桶垃圾收取;(2)经营面积50~100m2,按每月二桶生活垃圾收费;(3)经营面积100m2以上者,必须自行设置标准收集容器(240升垃圾桶)按实收取。
3、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餐饮行业经营者,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由辖区内征收单位按收费标准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的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由区物价部门、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4、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五、主要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明确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立“环境消费”意识,履行环境保护应尽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从源头上减量。
2、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要明确各自承担的社会责任,按照《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40升垃圾桶),并如实上报垃圾量,配合管理部门核准基数,对虚报、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监督管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区各级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六、关于单位工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对单位产生的工业垃圾(除有毒有害垃圾)处理费参照本意见实施收费。
联系人:李明 联系电话:59927864
上海市嘉定区市政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