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1-26 已失效

嘉府发〔200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制订的《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人计生委〔2005〕4号)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嘉定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4〕42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发布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口委〔2004〕129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的目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本区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也是本区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实施的时间、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

(二)目标

l、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基本原则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户口性质、年龄、生育行为、子女数四方面的规定,才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由区财政通过指定代理银行直接发放到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的实施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登记时间、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关于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2、现丧偶或者离婚的农业人员,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3、一方为本市农业人员,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如果本市一方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本市一方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二)申请登记时间

1、每年的7月1日~8月31日为奖励扶助金申请登记时间。

2、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的,并符合其它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金的申请登记。

3、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

(三)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公布;

5、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资格的年审

持有《发放证》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审验手续,同时提交奖励扶助年审申请表、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和是否有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情形的声明。

(五)奖励扶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男已超过60周岁或者女已超过55周岁的,以2004年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到亡故为止。

2、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四、资金保障

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由区、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区财政负担30%,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负担70%。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在财力结算时扣转。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将发放清册上报区财政。区财政于每年12月底之前通过指定代理银行发放到人。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区人口计生委应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奖励扶助金预算编制,及时上报年度预算。

2、区财政和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财政应及时掌握本地区奖励扶助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3、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六、评估与监督

1、每年由区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对本地区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资金保障、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情况的综合评估。

2、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余情况。

3、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区政府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保障、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定区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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