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建委、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3-05 已失效

嘉府发〔200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建委、区房地局《关于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请示》(嘉建2005第08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嘉建〔2005〕08号

为适应我区房屋拆迁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房屋拆迁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全区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水平和化解拆迁疑难问题的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和房屋拆迁五项制度的规定,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动迁”的总体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区房屋拆迁管理联席会议是全区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区房屋拆迁管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全区房屋拆迁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对房屋拆迁基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预测、分析和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案和设想供领导决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区有关部门派出干部,充实办公室力量。

2、房屋动迁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成立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对本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宣传和协调、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房屋拆迁来信来访,维护社会稳定,该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拆迁基地均应成立由所在地政府(办事处、工业区、菊园新区)主要领导牵头的拆迁工作小组,负责本基地动拆迁工作的实施和推进工作。

3、区房地局负责做好动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政策的制订,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积极主动做好各建设基地动拆迁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依法严格做好动拆迁调解、裁决、强迁和应诉工作,切实加强动拆迁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

    二、建立机制,落实措施。

1、建立联席会议定期例会和化解动拆迁群体性矛盾协调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分片指导和分工联系的工作方式,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第一线的管理协调力度,突出重点,把重点项目作为重中之重。

2、建立房屋拆迁工作网络。联席会议与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及各动迁基地工作小组之间建立工作网络,确保动拆迁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畅通。

3、建立 “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镇(街道、工业开发区、菊园新区)、派出所(社区民警)、司法信访、村(居)委会、建设单位、拆迁公司建立 “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化解动拆迁矛盾,形成房屋拆迁工作合力。

4、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建设单位、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拆房公司等涉及房屋拆迁的相关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汇报,共同研究,妥善处理。

5、建立房屋拆迁外部监督机制。行政监察部门和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的监督员队伍组成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对动拆迁工作的监督。

三、加强管理,规范操作。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对未制定拆迁方案、手续不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行拆迁许可证发放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2、进一步推行“五项制度”,即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举报制度、承诺书制度、监管制度;做到“两交”,即动迁政策向群众交底,动迁过程交群众监督;实行“六公开”,即将安置方案、安置房源、评估单位、评估结果、签约情况、奖励条件进行公开,实施“阳光动迁”。

3、实行动拆迁实施单位准入制度,提高拆迁公司准入门槛,加强资质年检、核定工作,保证动拆迁公司质量,外区动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进入我区开展动拆迁工作。

4、进一步规范动拆迁评估行为,严格执行评估技术规范,统一评估标准,对不执行评估技术规范的评估公司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其资格。

5、加强对动拆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坚决杜绝对动迁对象无原则乱开口子、弄虚作假以及错拆、误拆等现象的发生。

6、正确处理好疏导化解和依法处置的关系。既要切实保护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法行使裁决和强迁措施。

四、优化环境,维护稳定。

1、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制定并有效实施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加快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建设进度,同时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保证被动迁居民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安置,从而推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2、进一步整合劳动、民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力量,完善动拆迁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聚焦,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保护。

3、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社会维稳工作分级负责制。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充分重视房屋拆迁矛盾化解工作,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区房屋拆迁管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排查、调处、化解出现的突出矛盾和群体性矛盾。涉及全局性、倾向性、政策性房屋拆迁问题和矛盾由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处理。

4、慎重处理动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针对不同个案集中力量研究制定出处理方案,妥善解决好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处理难度大的动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保障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

    附:动迁工作程序、动迁工作流程图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附件一

动迁工作程序

    根据动拆迁相应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拆迁工作程序如下:

一、凡本区国有及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确立后与该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工业开发区、菊园新区)商议成立动迁工作小组,确定拆迁公司,并按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申办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特别对涉及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的安置房源、补偿资金、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把关,对符合规定的,按规定时限核发,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将“五项制度”上墙公示。

四、拆迁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宣传动拆迁法规、政策,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接受动迁居民咨询。

五、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估价机构和重新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决定,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公布,并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估价机构在向被拆迁人出具估价报告前,应当将拆迁估价的初步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人房屋的估价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将分户估价报告送达各被拆迁人,并告知重新评估、复估和鉴定的权利和期限。

七、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耐心细致做好被拆迁人的解释工作,严格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做到依法动迁。

八、对经过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完成被拆迁房屋交房手续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拆房资质的拆房单位实施被拆迁房屋的拆房工作,拆房单位接受委托后,到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备案手续。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按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拆迁管理部门对裁决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规定时限作出裁决。

九、在裁决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并在申请强制拆迁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十、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执行。


附件二

动迁工作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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