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发布日期:2005-11-03 已失效

嘉府发〔2005〕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本区功能定位的要求,为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大力培育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要求的相关产业,实现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嘉定实际情况,特制订促进现代服务业若干重点行业发展的意见。

一、扶持范围

行业:汽车服务业、会展旅游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以及社会文化事业。

区域:对在嘉定新城主城区、南部三产综合发展区、国际汽车产业集聚区等区域投资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形成规模效应。

二、扶持对象

1、汽车服务业:作为首要扶持对象,包括汽车的研发设计、分销、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信贷保险、二手车交易与回收、相关培训、文化广告等行业。

 2、会展旅游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三星级及以上宾馆;投资1000万元以上来嘉定投资建设旅游景点或开辟旅游线路的企业;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品牌餐饮娱乐企业、品牌体育休闲服务企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综合百货企业;吸引来嘉定游客达到1万人次/年的旅行社;在国际汽车城核心贸易区、嘉定新城核心区举办市级以上品牌展会或文体赛事、节庆活动的企业;在海内外宣传推广嘉定旅游会展资源的企业。

3、物流业:达到《物流企业分类及评估指标》(GB/T 19680-2005)AAA及以上的运输型、仓储型和综合型物流企业。

4、中介服务业:集聚于经认定的创意创业园区或楼宇的,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专业广告公司、创意设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5、社会事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文化、体育项目;投资建设市级名牌幼儿园、小学、初高中学校,三级甲等综合或专科医院。

三、扶持办法

1、设立现代服务业专项发展资金,用于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行业不同特点分别通过以下方式给予奖励或扶持:

(1)对汽车服务业相关企业,采取每年综合考评的方式,对经济和社会效益名列前茅者给予奖励。

(2)对汽车服务业以外行业的认定企业采取资金补贴和资金扶持。

资金补贴:主要有贴息和贴租两种方式(按优选顺序排列,不重复享受)。贴息指对建造装修房屋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不包括取得土地的费用)达1500万元(含1500万,下同)以上的企业,在其贷款后给予投资额1%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贴租指对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三年以上的企业,按该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资金扶持:对认定为扶持对象的企业,将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政收入的本级所得部分,作为考核确定扶持资金的基数。在企业实际运营的前两年给予基数全额扶持,以后三年给予基数50%的扶持(包括建设期已享受的预补贴金额)。

2、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点扶持项目的协调服务,使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享受“一门式”便利服务,降低商务成本。

3、对重点扶持项目实行优先供应用地,优先享受本区有关人才服务政策。

四、附则

(一)此意见适用于颁布之日起在本区新投资设立的实体企业;

(二)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扶持对象的认定、考核。

(三)对会展旅游业提及的“品牌”,原则上指由国家及市两级商业联合会以及旅游协会认定或认可的品牌(名牌)企业。“连锁企业”是指由上海市连锁协会认可的企业。

(四)对既适用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可依据本意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扶持办法。

(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意见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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