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06〕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定区教育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定区教育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2005年以来,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政策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特别是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的调整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定区社会救助“一口上下”运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04〕2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相关政策的落实造成较大影响。为此,区委政研室、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就《意见》有关政策与上级救助政策的衔接问题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并形成了一致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育救助
1、切实落实沪府办发〔2005〕28号和沪教委职成〔2006〕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工作。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可按照政策享受相关帮困助学措施。
2、对上述困难家庭学生以外的其他低保家庭在校学生,采取以下一次性救助帮困措施:
(1)低保家庭中就读幼儿园的学生,每年分两次给予总额为4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低保家庭中就读高中的学生,每年分两次给予总额16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低保家庭中就读大专(含高职)及大专以上学生,每年分两次给予总额为25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为避免教育救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重复,由区教育局、总工会、妇联、残联、慈善基金会嘉定区分会等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的其他教育救助项目,原则上应向我区城乡低收入家庭在校学生拓展,救助标准可参照低保家庭学生执行。
二、医疗救助
1、在完善日常医疗救助办法的基础上,加大专项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专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
(1)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患非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千元的对象;
(2)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三类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千元的对象;
(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因患非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三类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对象;
以上三类对象的专项医疗救助标准参照日常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三、经费负担方式
上述涉及的各项救助项目所需经费实行区、镇两级财政分级承担,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其他
本意见从区人民政府同意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意见有关政策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
今后凡涉及《意见》有关政策以及“一口上下”救助项目的的调整,由区社会救助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区委、区政府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