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安委办关于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06 已失效

嘉府发〔200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六日


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重视和关注安全生产,鼓励举报本区内各类事故隐患的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建筑安全等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具体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举报。

第三条   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到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有关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四条   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区安监局负责对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防火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品安全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区建交委负责对建筑施工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区质监局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环节以及承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重大火灾事故隐患;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属装置的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类未按规定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生产事故;

(七)其它可以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300元;

(二)举报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奖励300-8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800-1500元。举报行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具体奖励标准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商有关部门后制定公布。

第七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按照受理登记时间,确定第一举报人,奖励第一举报人为准(已移交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者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违规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者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等,擅自泄露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举报中心负责实施。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二个月内领取,逾期不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实施。《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举报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

地址:嘉定区嘉定镇东大街388号        邮政编码:201800

举报电话:59536000                

举报信箱:jiading@shsafety.gov.cn

嘉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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