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05-29 已失效

嘉府发〔2008〕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支持力度的精神,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结合嘉定实际,现就本区稳粮资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小麦的农户;

(二)在本区从事水稻、小麦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等。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农资综合直补

农资综合直补项目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亩。

(二)粮食种植补贴

1、水稻种植面积补贴

(1)单户种植规模15亩以下,补贴70元/亩;

(2)单户种植规模15-30亩(含15亩),补贴80元/亩;

(3)单户种植规模30亩以上(含30亩),补贴100元/亩。

2、农机作业服务补贴

实行“统一耕作、统一植保、统一供种、统一排灌”,粮田经营权流转期限自2005年起5年以上(必须根据市农委统一印制的土地流转协议文本格式签定协议),且粮田经营规模在30亩以上的专业粮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给予农机作业服务补贴50元/亩。

3、水稻种植物化补贴

(1)良种补贴

实行政府采购,按常规稻4公斤/亩、杂交稻2公斤/亩的标准,免费统一供种。

(2)农药补贴

水稻病虫防治使用的农药实行政府采购,按实际种植面积免费供应。

(3)肥料补贴

鼓励种粮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和水稻专用肥(BB肥),实行政府采购,商品有机肥补贴300元/吨,水稻专用肥(BB肥)补贴450元/吨。

4、小麦种植种子补贴

实行政府采购,按小麦用种10公斤/亩的标准,免费统一供种。

(三)种植水稻镇补贴

坚持“多种植多补贴”的原则,鼓励各镇多种水稻。按各镇实际种植水稻面积,补贴100元/亩。补助款须用于农业发展,不得移作他用。

(四)绿肥种植补贴

鼓励种植绿肥,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绿肥丰产方50元/亩,其它绿肥面积30元/亩。

三、稳粮资金的筹资

1、区稳粮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区、镇筹措资金列入两级财政当年预算。

2、镇级财政以区房地局提供的2004年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耕地面积为基础,按扣除水稻种植面积后的其他耕地面积筹资。对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不到20%的单位,统筹70元/亩;对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单位,统筹45元/亩。

3、区级财政按镇级筹资总额,以1:1配套出资。

4、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

四、稳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建立稳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区府办、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委和区粮食局的负责人组成,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使资金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建立区稳粮资金专户(专户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应筹资额度,每年7月底前负责统一筹措资金,并转入资金专户。

(三)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每年年初由资金管理办公室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经区稳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建立保障监督机制,健全资金使用的审批及审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五、稳粮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做好农户种植水稻面积的统计。

(二)每年7月上旬,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做好农户实种水稻面积的核实,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农户实种水稻面积,并由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进行自查。

(三)每年7月底前,区有关部门对水稻种植面积组织核查,确定全区水稻种植面积,并报市有关部门,作为补贴依据。核查验收时,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该农户(大户、农场、合作社)种粮的所有补贴和农户所在镇相等面积的补助,并由区监察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每年9月底前,由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做好农户实种水稻面积及其补贴款的公示工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由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书面形式报请区资金管理办公室发放补贴款。

(五)每年10月底前,区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财政所,再由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按补贴标准足额发放到水稻种植农户手中,发放清单经农户签字后由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办存档备查。

六、部门职责

(一)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户种植水稻面积的统计和对享受补贴农户的公示工作。

(二)区农委负责全区水稻面积任务的下达、种植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使用计划,并对上报面积进行汇总统计。确定和核准当年应筹集的稳粮资金额度。

(三)区财政局负责统一筹措资金,区级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安排数转入区财政资金专户,镇级资金由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按区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应筹资额度进行筹措,并在每年的7月底前上缴区财政资金专户,同时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和下拨工作。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下拨补贴资金的审计工作。

(五)区监察委负责对贯彻政策不力、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或挪用资金等情况进行查处;情节严重造成群众强烈反映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区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及地产粮的收购和统计工作。

七、附则

(一)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嘉定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07〕2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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