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0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本区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活动
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不仅有利于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而且对促进本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创建“平安嘉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条例》中“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行业、系统应积极组织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保卫人员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精神。
二、明确职责,构建单位治安防范监管体系
依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考核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抓好以下工作:
1、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重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2、按照《条例》规定,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和完善相应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排查治安隐患,迅速整改治安隐患和问题。主持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3、落实治安防范责任,严格内部治安管理,支持和保护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依法文明履行职责,确保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
4、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
(二)政府监管
1、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企业的指导监督。并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责任制考核范围。
2、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各单位内保工作的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3、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全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建设和重点单位的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属地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
治安重点单位是指在全国本市或者本区对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重点单位必须按《条例》的相关要求,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配足专职保卫人员,并按上海市各行业、系统的安全防范具体要求(规定)以及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的地方标准,加强对重要部位的保护。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非重点单位应根据《条例》要求组织落实相关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保卫人员职业素质
本区单位内部保卫队伍的素质,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因应复杂的治安形势相适应,应与依法确定的保卫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相适应。
积极开展保卫人员的岗位培训,各行业、系统应通过短期的上岗培训、转岗培训、晋级培训或者参加市公安局职业培训形式提高保卫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门知识和技能。
五、严格依法行政,大力表彰先进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场责令单位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对治安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应当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将其调离岗位。
对违反《条例》规定,需要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执行。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保卫部门、保卫人员和治安责任人,各镇(街道)、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企业应当制定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并适时召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会,不断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常规化、长效化制度的建立。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条例》和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