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08〕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审计局制定的《嘉定区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嘉定区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逐步建立绩效预算管理体系,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绩效考评相关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确定、支出运行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行为。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对象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为本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原则。嘉定区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协调绩效考评工作,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管理,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绩效考评,相关职能部门按归口的项目分类负责全区性的绩效考评。
(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基本依据,针对嘉定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应针对项目预算的可行性、必要性、效率性和经济性以及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三)预算绩效目标;
(四)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预算批准文件;
(五)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考评分为项目立项评价、预算实施过程评价和预算完成结果评价。项目立项评价,是指通过对项目预算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时效性的考核与评价,确定项目是否纳入财政预算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的时间与规模。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在预算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完成结果评价,是指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及可行性;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九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分类及指标
第十条 绩效考评分为用于规定额度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社会事业发展类项目和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项目。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组织方式有预算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考评两种。
第十四条 预算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须在每年编报部门预算的 “一上”前后,对本系统列入考评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组织立项前的预评价。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考评,须在每年编报部门预算的“一下”前,对选定项目组织立项前的预评价。项目实施中的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可贯穿全年。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中选定的重大、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立项前的预评价,由区建交委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协助。
(二)社会事业建设储备库中选定的拟列为政府实事或重大、重点社会事业发展类项目立项前的预评价,由区发改委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协助。
(三)社会事业发展类中的各类软投入项目和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项目立项前的预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对项目实施中的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须经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协助;当年已经完成,还需连续多年安排的项目或列入区财政监督检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对结果评价,可以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统一制订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分为准备、实施、提交报告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考评项目选定
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的绩效考评,项目选定依据为区委、区政府决策的需要;发改委建立储备库和财政安排预算发生不同观点,须征询意见的需要;审计结果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些问题,须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中避免和改进的需要。
2、专家资格确定
熟悉某一领域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通过聘任办法纳入项目评价专家库。
3、评价小组组成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的评价项目,由建交委、发改委、财政、规划、房地、交通、市政、环保、水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专业人员组成。
(2)社会事业发展类的评价项目,由发改委、建交委、财政、规划、房地、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专业人员组成。
(3)扶持产业发展类的评价项目,由发改委、财政、科技、工商、税务、房地、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区级行业经济管理部门,相关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专业人员组成。
4、被考评单位出席人员
为提高被考评项目的质量,被考评单位参加人员中必须有单位分管领导(必要时请单位主要领导参加)、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等。
(二)实施阶段
1、立项评价。评价小组对项目立项进行初评,对照立项评价内容,与预算单位进行双向交流后,提出结论性评价意见。
2、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由区财政局对需评价项目通过财政监督检查的形式,形成检查结果评价;或区审计局对需评价项目通过审计检查,形成审计结果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需评价项目进行检查分析,形成结果评价。
(三)报告阶段
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采取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方式。
(一)现场评价。评价小组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绩效考评材料,实地勘察、询问、检查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采集需要补充的基础数据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综合评价。评价小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考评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审查,运用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数据计算、资料分析和指标评价打分,并对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六章 绩效考评的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绩效考评结果的评定分为A、B、C三类。
第二十条 对资金使用规范、绩效显著、评定为A类的项目,区财政视财力可能,优先考虑其预算申请,同时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对材料不真实、不完整,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绩效较差、评定为C类的项目,其预算申请从严、从紧掌握。同时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对绩效考评材料不按时上报,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街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嘉 定 区 财 政 局
嘉 定 区发展改革委
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
嘉 定 区 审 计 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