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0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级投融资主体单位:
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嘉财[2009]8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嘉财(2009)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构建政府职能部门、投融资主体、建设主体三个层次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切实提高资金效率,控制和减少融资风险,按照“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头融资,集中投入,综合平衡,强化监管”的原则,拟订了《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明确了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规范了投融资主体的融资、偿还、资金管理等行为,建立了监督考核制度。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级投融资主体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构建政府职能部门、投融资主体、建设主体三个层次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按照“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头融资,集中投入,综合平衡,强化监管”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和减少融资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务、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嘉定区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投融资办)。投融资办设在区财政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为管委会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推进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及交办事宜;协调各投融资主体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具体问题;
(三)协调各部门、各投融资主体、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在政府投融资管理中的相互关系;
(四)负责投融资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是区政府批准或授权的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跟踪管理的资金管理主体。政府投融资主体根据政府投融资计划,研究制订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在批准的信用额度范围内编制项目年度融资计划,报管委会审定。按企业化运作的政府投融资主体应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封闭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七条 凡承担政府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为建设主体。各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比筛选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融资及偿债
第八条 每年11月15日前区投融资办会同区发改委与建交委,对建设主体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其他政府资源性资金,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资金综合平衡和安排情况,于12月15日前,由区投融资办提出区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融资预算草案,提交管委会讨论。
第九条 管委会根据区投融资办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经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区投融资办下年度的融资计划。
第十条 区投融资办根据区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下达各投融资主体年度融资控制计划。各投融资主体按规定的渠道进行分头融资,实施融资前,须向区政府提交具体融资方案,经批准后,区投融资办及时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核,代表政府对融资行为产生的债务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严肃投融资预算,各投融资主体不得随意突破批准的融资计划。年中如遇必需通过融资途径解决重大项目投资的或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方案的,相关投融资主体须于实施融资前的二个月,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投融资办审核、投融资管委会审定、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债务预警制度,严格各类融资报批手续,控制融资风险,逐步建立区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严格担保管理,各投融资主体不得对政府投融资主体外的其它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各投融资主体之间可以相互担保,自身融资担保须报区投融资办备案,较大数额(1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分列资金、分设账户,并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资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强化政府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运作能力,各投融资主体要依托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资本化以及城区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国有资产整合等方式充实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偿还来源为土地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区资源的各项收益等,还贷资金不足时,由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区投融资办会同国资委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融资平台的财务业绩核查、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以确保各融资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投融资主体账面日均存款额度,无特殊情况,各投融资主体账面年平均月末存量资金应控制在贷款总额的10%以内。
第十九条 建立季度资金会审和平衡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有关建设主体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投融资办汇总,由区投融资办会同区发改委(或建交委)召集召开建设主体、投融资主体联席会议,审核、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第二十条 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主体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区投融资办。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区审计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区财政局和区投融资办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依法对各融资平台投融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计划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由区投融资办会同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对政府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完成情况、投融资成本率、融资资金管理与核算和分摊费用等项目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对投融资主体单位的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审定后,既作为给予投融资主体政府补助和政府注资的依据,又同时列为给予投融资主体单位和人员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前后的监督管理,会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的,查明情况后,将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街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投融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