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批转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21 已失效

嘉府发[2009]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规土局等三部门《关于批转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的请示》(嘉财[2009]29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批转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的请示

嘉财[2009]29号

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6]10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2008]5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我们拟订了《关于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从收入收缴、成本核算、分配使用、资金管理等方面对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提出了规范性意见。

如无不当,请批转给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镇、街道、工业开发区、菊园新区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财  政 局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2008]5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及其收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土地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具体收入范围及其收缴办法如下:

(一)土地出让价款。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这部分出让价款中,30%部分在市、区两级“五五”分成,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70%部分缴入区级国库;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地块,70%部分按储备时投入的比例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

(二)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包括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均应按照规定和程序补缴土地价款。这部分补缴的土地价款,市、区两级“五五”分成,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

(三)土地出租收入。政府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这部分土地出租收入,市、区两级“五五”分成,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

土地出让收入,由区财政局负责征收的管理,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具体征收。收缴程序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操作。

二、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使用

本区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区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土地出让总价款15%部分的区得收入,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全额留于区财政;土地出让总价款70%部分的区得收入,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只适用于六类用地)和旧区改造专项资金(只适用六类用地)、预留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只适用六类用地)后,属工业用地的,地块成本结清后由各储备主体提出申请,经规土局、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通过区规土局返还各储备主体;属六类经营用地的,财政预返给区土地储备中心,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地块成本、收益的核算。

(一)专项资金的安排

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出让土地面积计提,嘉定区标准为9.75元/M2,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区得出让收入中提取,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该项资金在15%部分中由区级承担。

2、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为保证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在区得土地出让金中(区得15%部分)计提10%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该项支出在15%部分中由区级承担。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六类用地在土地出让总价款的70%部分计提5%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财政根据区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的实际需求以周转金形式安排。该项基金在70%部分中由区镇两级共同承担。

4、土地出让业务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出让金收入可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我区按70%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预留2%土地出让业务费,列入基金预算管理范围,区规土局和区土地储备中心的相关业务费可在其中安排预算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区财政按预算、按项目予以拨付。该项支出在70%部分中由区镇两级共同承担。

5、预留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与地块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储备成本认定范围的意见,结合与地块相关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分摊进入土地储备成本的实际,在六类用地(动迁配套基地除外)土地出让收入中预留20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该项资金在70%部分中由区镇两级共同承担。

6、旧区改造专项资金。为加快本区老住宅小区的改造,按六类用地区得土地出让收入计提5%的旧区改造专项资金。该项资金在70%部分中区镇两级共同承担。

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和土地出租收入的区得部分,作为区得收益全额留于区财政。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

1、收入管理。区、街镇两级政府和各储备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减免政策,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区得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

区规土局按预算制度规定,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计划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后编制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2、支出管理。区得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计提各项规费后,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五个范围安排支出。支出原则为“先弥补成本、后安排建设”,“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各项支出的资金使用部门每年按照预算制度要求在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申请,区财政局按照预算制度,汇总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并按经批准的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每年9月底前区规土局及土地资金使用部门对本年收支提出调整申请,区财政局汇总,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土地出让收支调整预算。

3、土地储备成本清算及净收益分配。区规土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按照《上海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由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小组根据《办法》,按地块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逐一认定,由区财政局根据认定的成本对预返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清算,清算后的收益由各储备主体统一上缴区财政(土地收益资金专户)。与街镇的收益分配仍按区与镇5:5分成,区与街道85:15分成的比例。六类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分街镇核算,当年度收益必须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余额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或规土局)提出分配方案,各街镇必须按照土地出让收入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应得的分成收入额度,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实直接拨付到街镇。

区属公司与街镇合作储备地块的成本,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储备成本认定小组的认定并审核实际支出后,通过区土地储备中心下拨至主体公司。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20%作为区属公司的收益由区财政局单独留存,80%部分区与街镇按原比例分配。

单独留存区财政的区属公司收益,由各主体公司根据土地出让收入规定的使用范围提出用款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通过区国资委拨付。

三、国有土地储备及储备资金管理

区规土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应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盘活存量地块,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区发改委会同区规土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在9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土地储备机构每年第四季应根据本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状况,结合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宗地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由区发改委、区规土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定并编入年度预算。

为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从2009年起区土地储备中心及其他储备机构,应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会[2008]88号文)有关规定,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规范土地储备项目会计核算。

四、执行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按原规定执行,2009年1月1日起签订的新合同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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