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退役士兵安置金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20 已失效

嘉府发[2009]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退役士兵安置金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退役士兵安置金的意见

根据《嘉定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若干暂行规定》(嘉府发[2003]29号)规定,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2002年各街镇实际发放数(上一年劳动力的年均收入标准)为标准,以2002年底的各街镇的人均财力和农业人口情况为依据,人均财力前2位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统筹,人均财力末3位的按25元/人的标准统筹,其余按40元/人为标准统筹,每年向街镇财政共统筹优待安置金1036万元,较好地满足了全区每年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和农村自谋劳动就业的退役士兵就业补助及一些规定的拥军优属工作。

2005年起我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参照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执行,由原来人均9023元/年提高为17764元/年。2006年起,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6]49号)的精神,农村义务兵安置补助金由原来人均26646元提高至32000元,经费缺口达190万元。2009年,根据市征兵工作要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将由原来的17764元/年提高为22000元/年,按全区每年服役的农村兵150名左右,全年又将增加95万元,两项合计缺口达285万元。

为确保全区今后一段时期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从今年起适当调整全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退役士兵安置金的街镇统筹,将原统筹标准50元/人的调整为60元/人、原标准40元/人的调整为50元/人、原标准25元/人的调整为30元/人,每年新增285万元(具体安排见表),全年共计1322万元。上缴形式及其他事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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