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道路掘路施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08 已失效

嘉府发[2009]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报请区政府批转<关于加强道路掘路施工管理若干意见>的请示》(嘉建交[2009]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报请区政府批转《关于加强道路掘路施工管理若干意见》的请示

嘉建交[2009]53号

区政府:

随着本区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每年都有大量涉及道路施工工程开工,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其中对道路反复开挖、路面修复不合格的现象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管,为此我委牵头制订了《关于加强道路掘路施工管理若干意见》,通过对涉及道路施工的全过程监管,统筹各相关单位的掘路行为,减少重复掘路现象;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非法掘路行为,努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正常出行,提高交通畅通水平。上述管理意见我委已征求并吸收了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如无不妥,请区政府批转。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道路掘路施工管理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掘路施工管理,规范相关行政许可行为,保障道路设施完好,减少由道路掘路施工带来的负面影响,针对掘路施工中存在的无证掘路、超面积掘路、修复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拟从掘路计划管理、行政审批、批后管理、行政执法力度、日常巡查监管等环节着手,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职责、严守程序、严肃纪律、严格监管,确保掘路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最大限度减少道路重复开挖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特制订以下管理意见:

一、加强部门联动

道路掘路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掘路管理必须形成部门合力,实行部门联动,实现部门信息的无障碍沟通,努力整合部门的工作计划,实施无缝衔接。

1、建立区道路掘路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成立区道路掘路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规划土地局、区信息委、交警、区城管执法局、市政署、公路署、水务局、有线电视、网络、电力、燃气、通讯等单位,明确责任人和相关会议制度,形成制度性信息交换平台,同时对区内掘路管理相关制度不断进行完善。

2、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区市政署和公路署作为区建设交通委授权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单位,应及时将掘路许可信息告知区城管执法局和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作为相关部门日常巡查和处罚的依据,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的部门联动机制。

二、强化掘路计划管理

区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道路掘路计划管理,从源头控制掘路行为,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掘路,具体包括以下制度:

1、建立掘路计划管理制度:分为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年度计划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制订,各有掘路需求的单位应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掘路计划,经区联席会议综合平衡后发布实施;月度计划由区建设交通委授权区市政署会同公路署于每月25日牵头制订下一月度计划,月度计划应以年度计划为基础,兼顾各有掘路需求单位的实际工作要求;区规划土地局、交警支队在进行掘路相关审批时,应注重与区年度掘路计划和月度掘路计划的衔接和协调,对计划外掘路申请审批前应征询道路管理部门意见。

2、确保掘路计划的严肃性:除与居民生活安全相关的抢修任务,原则上不得无计划掘路;抢修任务应同时通知区市政署或公路署,并应在24小时内补办掘路许可手续;对无计划掘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对年度违反掘路计划(非抢修任务),或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掘路的单位,将正式发函要求其上级单位加强监管;对同一年度内第一次违反掘路计划(非抢修任务)的单位,暂缓受理该单位1个月掘路申请,同一年度内每违反2次掘路计划(非抢修任务),暂缓受理该单位3个月掘路申请。

三、加大对掘路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各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掘路违法行为的巡查,及时制止和处罚,形成职责明确、发现及时、处罚有力、效果显现的工作局面。

1、明确处置主体:根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城管执法局是市政道路掘路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区公路署是区管公路掘路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区市政署、公路署对经许可的掘路行为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以及掘路后路面修复,行使管理职责;区市政署、区城市管理监督受理中心依据各自职责,行使对掘路违法行为的发现和监督职责。

2、明确工作流程:区城管执法局、区公路署依据各自职责,将掘路违法行为作为日常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并处置掘路违法行为;区市政署应加强日常巡查,把发现的掘路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在接到相关违法行为通报后应及时执法,执法结果应及时通报区市政署或公路署,结案前违法主体应已完成道路相关设施赔偿,区市政署、公路署在相关建设单位违法掘路案件未结案前暂缓受理其新的掘路申请;区城市管理监督受理中心要加强掘路违法行为监督和发现,一旦发现,及时通过城市网格化处置体系进行处置。

3、明确处置标准:由执法主体自行发现的掘路违法行为,各执法主体应当场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城市管理监督受理中心发现的案件,按照《嘉定区城市管理指挥手册》规定的时限要求处置,加强督办和考核,对该类案件的结案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对区市政署发现并通报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掘路违法行为,应参照《嘉定区城市管理指挥手册》规定的时限要求处置,相关处置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区市政署,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订发布。

四、强化路面修复管理

为确保道路开掘后修复达标,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必须强化对掘路后路面修复的管理:

1、区市政署、公路署依各自职责范围和国家、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对掘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坏道路做出修复费用结算,并实施对损坏道路的修复工作;

2、区镇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掘路行为,原则上由该道路养护中标单位进行路面修复;

3、非财政投资项目涉及的掘路行为,可按相关管理规定自行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路面修复,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区市政署、公路署的相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规定由区市政署、公路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发布);对一个年度内2次出现路面修复不合格的掘路申请单位,下一年度其路面修复工程必须委托该道路养护中标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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