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09]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新城公司:
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嘉定新城区域税收征管与收入归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嘉定新城区域税收征管与收入归集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嘉定新城开发建设进度,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强嘉定新城区域的税收征管,做好收入的归集、统计工作,根据嘉定新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明确以下操作办法:
一、嘉定新城区域范围
嘉定新城区域系嘉定新城中心区17.234平方公里范围,具体四至范围:东至沪嘉高速公路、南至宝安公路、西至漳浦河、北至A30郊环公路。
二、税收征管与收入归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在新城区域内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包含商品住宅、商务楼、商铺等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中介企业,下同),原则上必须成立项目公司,由新城公司协助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指明“新城建设”企业,统一注册于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集中征管。项目公司的成立由区规土局负责控制,通过发放出让土地产权证过程中落实,并负责通知新城公司落实登记注册。
2、在新城区域内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如坚持不愿成立新的项目公司(或已成立项目公司),且税务登记注册已在本区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街镇)的,由新城公司提供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名称,经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街镇核对无误后,报区税务部门统计税收收入,将属于新城发展专项资金的收入,定期划转归入区本级。
3、对跨区(县)经营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可按(沪地税流[2008]10号)文件规定,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分成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和房产开发企业注册地财政之间按当年实交区县级营业税的7:3比例进行分成。由新城公司负责提供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名称等数据情况,报区财政局、税务局。
(二)建筑施工企业
1、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新城区域内开发建设中产生的税收收入,由区税务局负责征收,新城公司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施工企业缴税信息,税务部门按月将所属收入划转归集至区本级收入。
2、税务注册登记于本区街镇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新城区域内开发建设中产生的税收收入,如用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区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由区建交委、代建单位负责配合新城公司实施代扣代缴;如用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由新城公司负责协调,通过借壳企业实施代扣代缴的办法,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归缴或划转归集入区本级收入。
3、税务注册登记已在本市的外区县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新城区域内开发建设中产生的税收收入,也应归入新城发展专项资金。由新城公司负责协调,通过借壳企业实施代扣代缴的办法,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归缴。
(三)其他归集统计
1、新城公司按季向工商嘉定分局收集新城区域内新入驻企业(不包括由街镇二次招商引进的企业,下同)名册,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本公司招商新入驻经营企业名册详情,区税务部门负责在征税系统内加注标识,属于新城发展专项资金的收入,定期划转归入区本级。
2、新城公司负责新城专项资金筹集范围内各类企业上缴的税收收入统计结报工作,涉及到本区其他街镇收入,需经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街镇核对无误后,由税务部门负责数据归并。
3、对列入区政府年度考核指标的相关收入统计,由区新城公司负责分解,经与涉及街镇核对无误后,报有关职能部门。
列入嘉定新城区域各类企业认定时间为:2005年7月1日以后新立项或新注册的企业。
三、明确职责,加强税收征管与收入归集工作
工商、税务、财政、建交委、规土、房管、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步调一致;新城公司要承担税收征管和归集专项资金的基础性工作,要对区域内各类企业实施跟踪,了解掌握其变动变化情况,对能够产生的税收收入定期进行预测和分析,确保各项税收收入就地入库。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