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0〕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嘉定工业区,各区管、委管企业: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关于批转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请示》(嘉国资委[2010]3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批转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请示
嘉国资委[2010]3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区域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我们拟定了《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及《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细则》。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附件:
1、《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2、《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细则》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具体负责区属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区管、委管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参股企业;区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区属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单位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区国资委以及区管、委管企业作为出资人,从被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
(一)区管、委管企业以税后净利润分配或投资回报形式实现的国资收益;
(二)区管、委管企业按照国有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红利等;
(三)授权管理企业和直接管理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应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
(四)转让持有的企业国有产(股)权取得的转让净收入;
(五)企业清算时按照国有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净收益;
(六)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
第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区管、委管企业和直接持有国有股权的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区管、委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其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第六条 企业税后净利润以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下列情况收缴:
国有独资企业暂按企业税后净利润的30%收缴,由企业在年度审计后一个季度内将资金划入国资收益专户,区政府特别规定除外。
多元投资企业根据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按国有股权出资比例分配的红利,由国有股权出资人收缴;区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区属企业,暂按企业税后净利润的30%收缴。
第七条 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金额上缴国资收益专户。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净收益,根据国有股权比例,按照清算机构确定的时间收缴。
第九条 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由区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 企业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可适当减免部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经批准减免的国有资产收益,增加企业国有资本。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设置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主要用于:
(一)新建企业,需要国有资产(资本)投入的;
(二)企业增资扩股中,需要国有资产(资本)追加资本金的;
(三)企业自主创新、做强主业、做精品牌、推进上市等需要扶持的;
(四)企业涉及国有股东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的;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成本的;
(六)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运营中需要支付管理费用的;
(七)区政府旧区改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配合投资的;
(八)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做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收益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由区国资委编制年度预算,在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区属集体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权利,完善国资监管体系,促使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占用的使用效率,形成国有资本良性投入机制,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根据《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区属企业开展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收缴对象
1、区管、委管企业;
2、区国资委授权管理企业;
3、其他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管理的企业。
二、收缴主体
1、区国资委负责区管、委管企业和直接持有国有股权的收益收缴、使用管理;
2、区管、委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3、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其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三、收缴范围
1、财政出资或贴息形成的国有股权投资收益;
2、多元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权利润分配收益;
3、区属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
4、转让持有的企业国有产(股)权取得的转让净收入;
5、企业清算时国有产(股)权应得的清算收益。
四、收缴办法
1、区管、委管企业中,多元投资类企业的股权分红、股利股息,按国有资本比例分配的投资收益转入国资收益专户;
2、其他区管、委管企业按年度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上年度国资收缴工作;
3、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依据为审计机构审定的年度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税后净利润,经区国资委认定后,暂按30%收缴比例缴纳到国资收益专户;
4、区管、委管企业名下由财政直接出资或贴息形成的股权,其投资收益归于区政府,企业收到当年度投资收益后1个月内转到国资收益专户;
5、转让企业股权所得的收入剔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在转让收入到帐后一个月内划入国资收益专户;
6、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净收益,根据国有股权比例,按照清算机构确定的时间收缴;
7、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配合区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做好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国资收益的收缴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内容;
8、区国资委牵头实施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国资收益收缴的实施。
五、收益使用范围
1、每年度收缴至国资收益专户的资金,95%主要用于:
(1)新设立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2)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资本金投入;
(3)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做强主业、做精品牌、推进上市等的投入。
(4)支付国有企业改制成本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费用;
(5)区政府批准的旧区改造、市政配套建设等相关项目的投资;
2、国资收益专户资金5%主要用于:
(1)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教育培训费用;
(2)培育企业上市及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费用;
(3)对国有企业国资运营过程中的决算审计、资产评估等监督管理费用。
六、资金管理及使用
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国资收益专户,由区国资委负责管理;
区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建设发展年度预算,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区国资委可对当年度国有资本建设发展预算进行调整,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