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05 已失效

嘉府发〔201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偿债机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政府性债务审批制度

各投融资主体以区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投融资办),每年11月底前上报,调整或新增预算在每季度末上报。区发改委和区投融资办审核,报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区投融资办下达政府性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资金用途。未经审批不得新增项目、新增融资额度。

二、加强政府性项目债务管理

各融资主体应在经批准的融资额度内举债,在办理借款完成后7日内,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区投融资办备案,并提交借款书面说明,要求包括项目用款计划、本次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担保方式。项目借款提款速度必须与项目推进同步,有特殊原因需要大额提前提款作为准备金的,必须报区投融资办同意。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融资主体资金严禁出借民营企业或区外单位;与区属企业、街镇间的资金拆借必须经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或以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动用举债资金。项目借款严禁用于股权投资、购置物业及消费性支出等。

四、规范项目成本核算和内部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自营项目必须分账独立核算,自营项目不得挤占、套用政府项目资金。强化管理费用、财务成本等费用性支出的控制,明确费用分摊原则,严格成本核算。强化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筹集、使用计划的编制,严肃预算执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内控制度,明确资金内部使用、审批流程。

五、强化项目决算管理

项目完工6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含项目完全成本和建设资金来源的构成、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投资效益评价等方面。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报区投融资办备案,作为政府回购和贴息的依据。

六、规范政府贴息方式

对历年完工但政府未回购项目进行清理,锁定借款总量,贴息包干。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期财务成本按规定分摊入项目成本,财政不再补贴。项目完工后财务成本入当期损益,区财政根据决算报告实际借款量和政府回购情况,按实补贴。

七、规范对外担保管理

区属融资主体严禁为民营企业或区外单位提供担保;区属融资主体为区属国资系统内经营性企业提供担保,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区属企业担保行为的实施意见》,同时报区国资委备案;区属融资单位间的互为担保必须经区投融资办批准,原则上控制在政府核准的融资规模之内;为区内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必须报经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八、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各融资主体要定期开展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撤并无信贷业务往来的银行账户,并将清理结果报区投融资办。各融资主体今后需贷款的,原则上应向本区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因贷款业务需新开银行账户的,须报区投融资办批准,并在银行贷款还清后三个月内做好销户工作。

九、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做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和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要规范项目管理,做细项目立项、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立项内容进行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制、工程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工程建设投资、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控制,确保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十、建立政府负债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各融资主体领导要重视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高效运作,发挥资金最大的效益。区投融资办每年有选择性地对各融资主体和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效益、债务计划的科学性、负债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偿债资金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区投融资办对政府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融资成本控制与核算、政府融资项目资金管理及各类数据上报的及时、真实、准确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区国资委对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范畴,同时作为给予融资主体政府补助和政府注资的依据。

十二、加强举债资金的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对各融资主体举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各融资主体借贷资金使用情况、自营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核算情况及招投标的行为、程序等问题。

十三、加强投融资项目的监察

从预算编制、招投标、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的后评估等方面,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日常监察力度。对违规违纪给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十四、加强镇级政府性债务管理

各街镇应在月度终了10天内向区投融资办如实上报政府性债务增减变化情况。在编制财政预算的同时,应编制镇级政府投融资预算,明确新增债务总量、项目、到期债务的还款方式、贴息额等,经镇级政府批准后报区投融资办备案。

十五、各镇、街道、工业开发区、菊园新区融资主体的负债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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