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偿债机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政府性债务审批制度
各投融资主体以区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投融资办),每年11月底前上报,调整或新增预算在每季度末上报。区发改委和区投融资办审核,报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区投融资办下达政府性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资金用途。未经审批不得新增项目、新增融资额度。
二、加强政府性项目债务管理
各融资主体应在经批准的融资额度内举债,在办理借款完成后7日内,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区投融资办备案,并提交借款书面说明,要求包括项目用款计划、本次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担保方式。项目借款提款速度必须与项目推进同步,有特殊原因需要大额提前提款作为准备金的,必须报区投融资办同意。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融资主体资金严禁出借民营企业或区外单位;与区属企业、街镇间的资金拆借必须经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或以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动用举债资金。项目借款严禁用于股权投资、购置物业及消费性支出等。
四、规范项目成本核算和内部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自营项目必须分账独立核算,自营项目不得挤占、套用政府项目资金。强化管理费用、财务成本等费用性支出的控制,明确费用分摊原则,严格成本核算。强化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筹集、使用计划的编制,严肃预算执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内控制度,明确资金内部使用、审批流程。
五、强化项目决算管理
项目完工6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含项目完全成本和建设资金来源的构成、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投资效益评价等方面。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报区投融资办备案,作为政府回购和贴息的依据。
六、规范政府贴息方式
对历年完工但政府未回购项目进行清理,锁定借款总量,贴息包干。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期财务成本按规定分摊入项目成本,财政不再补贴。项目完工后财务成本入当期损益,区财政根据决算报告实际借款量和政府回购情况,按实补贴。
七、规范对外担保管理
区属融资主体严禁为民营企业或区外单位提供担保;区属融资主体为区属国资系统内经营性企业提供担保,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区属企业担保行为的实施意见》,同时报区国资委备案;区属融资单位间的互为担保必须经区投融资办批准,原则上控制在政府核准的融资规模之内;为区内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必须报经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八、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各融资主体要定期开展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撤并无信贷业务往来的银行账户,并将清理结果报区投融资办。各融资主体今后需贷款的,原则上应向本区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因贷款业务需新开银行账户的,须报区投融资办批准,并在银行贷款还清后三个月内做好销户工作。
九、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做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和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要规范项目管理,做细项目立项、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立项内容进行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制、工程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工程建设投资、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控制,确保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十、建立政府负债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各融资主体领导要重视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高效运作,发挥资金最大的效益。区投融资办每年有选择性地对各融资主体和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效益、债务计划的科学性、负债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偿债资金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区投融资办对政府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融资成本控制与核算、政府融资项目资金管理及各类数据上报的及时、真实、准确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区国资委对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范畴,同时作为给予融资主体政府补助和政府注资的依据。
十二、加强举债资金的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对各融资主体举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各融资主体借贷资金使用情况、自营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核算情况及招投标的行为、程序等问题。
十三、加强投融资项目的监察
从预算编制、招投标、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的后评估等方面,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日常监察力度。对违规违纪给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十四、加强镇级政府性债务管理
各街镇应在月度终了10天内向区投融资办如实上报政府性债务增减变化情况。在编制财政预算的同时,应编制镇级政府投融资预算,明确新增债务总量、项目、到期债务的还款方式、贴息额等,经镇级政府批准后报区投融资办备案。
十五、各镇、街道、工业开发区、菊园新区融资主体的负债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