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嘉定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统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18 已失效

嘉府发〔2010〕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由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三部门制定的《嘉定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统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嘉定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统筹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大条块工作力度,促进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就建立全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经费统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经费的收缴

以各街镇为单位,运用财政杠杆作用,由区政府对全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部分经费实行统筹管理,区财政以不低于20%的比例予以配套,统筹经费通过区镇两级财政财力结算上解。

(一)统筹标准

基数内按20元/人标准收缴,超基数部分按40元/人标准收缴。

(二)基数核定

1、基数核定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的来沪人员数为标准。

2、2010年结算基数以2009年12月的来沪人员数量为考核结算基数。今后的年度考核结算基数以上一年统筹结算实有总量为准。

(三)结算办法

当年的11月为结算期。统计当年10月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实际数量,加权年度月均考评人口信息质量准确率和采集率,核定当年度来沪人员统筹结算实有总量,扣除高端人员和临时性人群的引进人才、企业从业人员中领取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和居住在建筑工地宿舍内的来沪人员,并实行基数内、基数外分别结算。

二、统筹经费的使用

统筹经费当年统筹,下年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取之于街镇,用之于街镇,不超支使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年度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街镇使用统筹经费,与调控的实事项目、工作考核相结合。范围如下:

(一)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专项工作

1、人口管理工作经费。按不低于统筹经费总额20%作为街镇人口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街镇的人口服务管理、站点运行和维护、信息采集装备更新等费用。在每年的上半年由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区人口办、区财政局形成拟办意见后报区分管领导核准拨付。

2、人口专项治理经费。完成市、区布置和街镇自行安排的专项工作,所需经费由统筹经费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

(1)市、区布置的重点推进项目(不超过统筹经费总额40%)。大查访、落脚点整治、挂牌摘牌整治,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登记管理工作等。

(2)专项整治、综合执法(不超过统筹经费总额10%)。规范劳务中介、房屋中介、无证无照经营、废旧物品收购等。

(3)人口信息采集(不超过统筹经费总额5%)。社会资源提供信息有偿服务等。

(4)队伍建设(不超过统筹经费总额2%)。区人口办对协管队伍的教育培训等。

街镇专项工作的实施,年初提方案,报项目名称,定措施目标,申报配套经费。具体实施过程中配套资金支付,由街镇提出申请,经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区人口办、区财政局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核准拨付。

(二)人口综合调控工作专项资金

建立人口综合调控工作激励制度,对街镇和成员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街镇奖励。以每街镇30万元为奖励基数,根据各街镇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排名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奖励。

2、成员单位奖励。按不超过统筹经费总额2%用于对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的协调、指导、服务工作突出的成员单位给予奖励。

3、表彰先进奖励。按不超过统筹经费总额3%用于对协管队伍等立功竞赛活动奖励。

三、统筹经费的监管

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全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统筹经费,对统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统筹经费使用必须按照规定,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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