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关于嘉定区政府项目融资周转资金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4 已失效

嘉府发〔2011〕14号

区国资公司、区轨道公司、区新城公司、区城投公司、区汽车城集团公司、区公路发展公司、区土地储备中心: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嘉定区政府项目融资周转资金使用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嘉定区政府项目融资周转资金使用的若干规定


为支持区域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降低与规避政府项目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融资成本,根据2006年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在区国资委设立区政府项目融资资金周转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共同监管。周转资金使用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资金周转的范围:仅限于承担政府项目的融资单位,主要包括:国资公司、轨道公司、新城公司、城投公司、汽车城集团公司、公路发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的政府性项目融资周转。本范围外的其他单位使用该项资金,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审批

1、各使用单位一般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国资委提出周转金使用申请。

2、申请金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周转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由区国资委审批。

3、申请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内,或者周转时间超过3个月但在6个月以内的,须经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共同审批。

4、申请金额1亿元以上或周转时间超过6个月但在一年以内的,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5、如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的,按上述条款执行。

三、资金管理

1、各单位使用周转金1个月内免息,超过一个月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使用成本。

2、使用单位如发生归还困难,须向区政府做出书面说明,根据领导批示相应处理。

3、区国资委将周转金的合规使用纳入相关企业的年终考核。

4、年末除经批准正在使用的周转金外,其余本息一并收归财政,次年经区政府同意后再拨付区国资委。

5、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6、本规定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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