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08 已失效

嘉府发〔201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沪财预[2010]6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财政扶持的重点和范围

按照国家、本市明确的重点产业发展导向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和“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要求,重点聚焦符合本区产业功能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严禁扶持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严禁扶持空转商贸型企业,严禁扶持房地产企业,不得对在本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1、争创品牌: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争创自有品牌、商标、产品,不断提升服务能级。

2、优化人力资源: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员工技能培训等人力资源优化方面进行扶持,不断提高服务业水平。

3、购房及房租补贴: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商务楼宇、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信息产业集聚区等区域,推动产业聚焦。

4、孵化培育:培育中小型成长性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开拓市场、优化产品等多种方式做强做大,提升区域服务业竞争力。

5、上市融资:重点支持大中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内外改制上市,扩大服务业规模。

6、促进就业:对在社会公益事业、就业、慈善、和谐企业创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奖励,以促进服务业企业综合发展。

7、技术创新: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先进的信息、通讯、网络、无线等技术,产学研合作,不断改进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

8、总部型经济:重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型经济,提升第三产业发展能级。

(二)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1、争创品牌:鼓励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驰名(著名)商标、品牌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支持企业在国内外注册自有商标、专利等。

2、优化人力资源:对制造业企业引进高端管理、技术人员、员工技能培训等人力资源优化方面进行扶持,不断提高服务业水平。

3、总部型经济:鼓励区内已有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型经济,包括综合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大力引进国内外企业总部。

4、孵化培育:培育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形成小型总部集聚区。

5、上市融资:重点支持上市企业本部落户,扶持制造业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内外改制上市。

6、促进就业:对在社会公益事业、就业、慈善、和谐企业创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奖励,以促进企业整体形象的提升。

7、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争创国家级、市级技术中心,不断完善企业自身核心力量。

(三)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2、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改造项目。

5、清洁生产。重点支持“双有”(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双超”(超标和超总量排污)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清洁生产试点,以及开展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6、水污染减排。重点支持企业COD、NH3-N减排、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

7、大气污染减排。重点支持企业SO2、NOX减排、控制烟尘扬尘污染和开展秸秆禁烧、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治理、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

8、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生态(生态村、生态镇、生态工业园区)创建、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四)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1、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我区企业承担国家、上海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上海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2、产学研合作。支持我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合作,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共同建设创新载体。

3、创业孵化。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器推动区域创新创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4、专利产业化。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成果转化,加速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项目,给予财政扶持。

5、企业自主创新。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财政扶持。

6、重点科技产业园区。支持重点科技园区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产业创新联盟,培育特色科技企业集群。

7、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扶持我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优秀科研技术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项目。

8、科技金融。促进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结合,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等方式帮助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

(五)支持企业结构调整

1、重点调整行业。

纺织印染行业:重点推动该类企业的关停并转。

“四大”工艺行业:本着逐步淘汰的原则,着力提升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四行业工艺水平。

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调整。

2、战略性新兴产业。

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行业:鼓励此类行业的企业向产业化基地集聚,产学研联动发展。

新能源新材料行业:鼓励技术先进、附加值高的钠硫电池等新能源和稀土等新材料骨干企业落户。

物联网:鼓励射频识别、传感器、信息传输、定位跟踪、信息安全和服务、商业模式创新等重点领域发展的项目和企业落户。支持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医疗、环境检测、智能农业、智能社区试点应用。

二、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

1、区财政根据不同的产业扶持政策,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主要有: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等五大类,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导向、分配依据等,规范扶持资金的管理。

2、专项资金的使用可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总部设立、企业上市、外贸出口、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职工培训、人才引进、促进就业、节能减排、融资担保等情况的需要,但不得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

3、扶持资金纳入区级统一支付平台,由区财政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并全部实行国库直拨,不得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现扶持资金,也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

4、扶持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区级单位部门预算;街镇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街镇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垫付的街镇扶持资金,年终通过财力结算予以扣减。

三、加强财政扶持工作管理

1、区政府成立由分管财政和分管产业的副区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财政扶持领导小组,统一和规范全区财政扶持政策和扶持行为。

2、各街镇要加强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全面梳理自行出台的对企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行为。对于经发现查实仍然存在违规扶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扣减有关街镇财力,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和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财政扶持工作,并落实好街镇的扶持资金配套事宜,指导街镇开展财政扶持工作。

4、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对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和审计。

5、本意见于2011年上半年在部分镇进行试点,年底全面推行。

附件:嘉定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嘉定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筹措,区财政根据不同的产业扶持政策,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主要有: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支持的项目及相应的专项资金,并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街镇和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及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重点及方式

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嘉定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 扶持重点。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不得对在本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不得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具体使用可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总部设立、企业上市、外贸出口、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职工培训、人才引进、促进就业、节能减排、融资担保等情况的需要,以贴息贴费、补贴投入、配套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财政扶持项目实行分级评审、分级负责。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街镇提出财政扶持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属于区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向区职能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二)街镇财政扶持项目由街镇负责评审,区级财政扶持项目由区职能部门负责评审,必须街镇财政资金配套的,需报街镇批准。

(三)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并确定财政扶持的类别和金额。

第九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经评审后报政府批准的财政扶持项目,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镇、区职能部门的评审结果以及区镇两级政府的批准意见统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以国库直拨的形式将资金拨到项目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两次,若有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单位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要强化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的进度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应予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对各街镇和区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和审计,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一)区职能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每年在区级财政扶持项目中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二)各街镇也要开展对本级财政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也可对各街镇和区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所在地政府或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政府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凡当年度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存在偷漏税行为受到查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上半年先行试点,年底前全面施行。原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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