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文广局、财政局拟定的《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本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区、街镇和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两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嘉定区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嘉定区文物保护单位、嘉定区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条 本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
第三条 嘉定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区文物保护工作。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依法主管本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嘉定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管委办公室)配合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做好本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发改委、国资委、建交委、公安、财政、规土、工商、民政、房管、绿化市容、交通、环保、水务、旅游、宗教、审计、卫生、教育、文化执法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和修缮属地化的原则,本区各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为责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保护修缮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保护和修缮资金,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 各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在每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修缮项目、资金来源等内容。工作计划中涉及修缮的项目,需经区文管委办公室组织市文物局、区人大、区政协、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按项目轻重缓急、审核排序后,根据文物级别,分别报批。区文管委办公室予以监督实施。
第七条 区文管委办公室对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建立管理数据库,对保护、修缮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嘉定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嘉定区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街镇财政安排。区文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编制全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对各街镇修缮项目的专项经费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专项补助经费的支付,按审计结果划拨。项目实施由各辖区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区政府与各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各签约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第十条 各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须报区文管委办公室。区文管委办公室根据其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文物保护工程按区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
第十一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改变使用用途,须报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严格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各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区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措施、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等相关工作,按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录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点,各辖区管理部门应落实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嘉定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