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建交委关于《嘉定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嘉定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农村公路投资效益,促进嘉定区农村公路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郊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7]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建、管、养”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完善国省干线、县、乡、村道的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保障养护质量,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保证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按照“总体规划、分布推进”的原则,明确管养职责,确保资金落实,强化行业监管,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有路必养”。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嘉定区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健全法规体系,完善管养制度,建立符合嘉定区实际发展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嘉定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各镇(新区、工业区)(以下简称各镇)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嘉定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员会核备;负责管理本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对本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协调本区各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嘉定区公路管理署是本区公路的管理机构,内设农村公路管理科,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审核各镇上报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汇总编制上报区建交委;协助各镇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四)各镇是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各镇负责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管理站行政上受镇管理,业务上直接受区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和指导。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报区公路管理署;负责组织实施各养护工程;负责做好农村公路路况的巡查工作;负责收集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信息数据,整理汇总并上报。
四、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一)资金来源:
1、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包括从燃油税中按规定拨给本区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贴资金(以各镇备案设施量为依据,按上海市行业标准进行测算的测算经费的50%)。
2、各镇按照“有路必养”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3、市财政安排的管理养护其他专项补贴资金。
4、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资金的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595号文件精神,各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乡、村道年度养护管理经费不得低于专项资金对其的补贴金额。
每年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根据上年度设备量和“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的调整而调整。
区建交委根据农村公路设施量和各镇大中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统筹安排区年度预算计划,报发改委批准,并根据各镇配套资金筹集和项目进度情况予以拨付。
区、镇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管理、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资金的拨付
本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分为日常养护、大中修和管理经费三大块。
1、日常养护资金的拨付:以各镇养护中标价为基础按一定比例贴补(原则上≤50%),各镇凭养护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养护合同、考核文件、各镇养护经费支付凭证等到区公路署请款。实际请款金额按区公路署考核结果为准。资金直接拨付至各镇农村公路管理专户。
2、大中修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各镇年初上报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计划,对列入区公路署设施量的农村公路设施进行维修的项目,以工程造价为基础按一定比例贴补(原则上≤50%)。各镇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可在项目竣工后,凭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工程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各镇项目经费支付凭证到区公路署请款。实际请款金额由区公路署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考核情况相应拨付。资金直接拨付至各镇农村公路管理专户。
3、管理经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经费,如行政管理费、桥梁检测费等,由区公路署统一安排。按区管公路管理规定执行。
五、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线指导、规范管理的原则。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应实行“政府采购”,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养护作业和施工。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交通部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对于各镇因养护状况未达到技术要求而造成的有责事故,由各镇负全部责任。
区公路署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根据办法对各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与日常养护资金的下拨挂钩。
六、农村公路的纳管和移交
(一)本行政区内各镇已纳入市公路处设备量的农村公路。
(二)新接管农村公路必须满足市公路处接管要求。
七、路政管理
区公路管理署路政管理大队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镇设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中队,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工作。
八、监督检查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检查机制,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对本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区建交委负责监督区公路管理署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区公路管理署负责对各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建交委,同时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