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动迁指挥部《关于请求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及残值管理的通知>的请示》(嘉动迁指[20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及残值管理的通知
为了贯彻市、区两级政府的要求,切实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进一步规范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及残值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沪建研[2005]3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沪房管修[2011]11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及残值管理的若干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发包,履行备案手续
1、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征收工作属地化的原则,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责任主体明确为负责实施征收的属地政府,责任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下属机构作为发包单位具体实施。
2、规范发包行为。发包单位应按照《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房地资修[2008]188号文件)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结合残值处置原则,制定合理价格,将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组织招投标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进行检验。
3、签订委托合同。确定中标人后,发包单位应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委托拆除合同,重点要求中标人在具体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的现行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责任义务。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安全生产保证金必须先期到位,同时约定中标人不得违规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转包和发包。
4、事前申报备案。在拆除实施开始前15日,发包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以及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包括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保送区拆房管理部门备案。
二、落实安全责任,全程严格监管
1、明确落实责任义务。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发包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协同拆房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共同敦促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
2、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发包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对拆房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同时及时处理问题,协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拆除工程。
3、全程监管工程实施。项目责任人应全程负责对施工进行安全监管,包括定期对施工供地进行巡视,查验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了解工程的关键环节、工序,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必须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杜绝野蛮拆房现象。
4、安全事故及时上报。拆除工地发生重大险肇事故或重大事件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拆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并立即暂停作业,同时采取得当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规范被征收房屋残值管理
被征收房屋残值是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可搬迁的设施设备等实施征收补偿后取得的资产及在水、电、气等迁改工程中迁改拆除的设施设备等资产。
1、残值管理主体。根据征收工作属地化原则,明确由实施征收的属地政府负责组织或协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残值资产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残值交接核定。被征收房屋残值管理主体在实施房屋拆除工程前,由房屋征收方、被征收方以及房屋拆除方等三方现场完成拆除房屋的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并确认残值资产情况(包括已补偿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可搬迁的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不属于被拆迁人所有的公共资产),签署交接确认文件,建立房屋交接档案,保留相关的纸质和影像资料。
3、残值处置原则。管理方对有变现价值的残值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合房屋拆除采取拍卖、竞卖、比选、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对于不适合立即处置的残值资产,应由管理主体提供场所存放并进行管理维护,适时进行变现;对于根据相关项目进度在短期内暂不需进行拆除的可运营的资产,可考虑由管理主体进行短期运营,发挥残值资产的最大价值,但以不影响整体项目推进为前提。对基本没有变现价值或变现价值低于处置成本的残值资产,按照资产报废核销的相关规定处置。
4、残值资金管理。根据上述处置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残值进行处置后获取的处置资金,应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征收工作。区审计部门可定期对上述资金的归集及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四、落实后续监管,明确责任追究
1、具体落实措施。各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责任主体在收到通知后,应根据以上要求逐项落实,如未到达上述要求的,应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同时建立联系人机制,及时向区征收工作指挥部通报及反馈具体落实情况。
2、明确责任追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由区纪监部门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