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和区财政局《关于报批<嘉定区“十二五”区管农村(水利)桥梁改造实施办法>的请示》(嘉水务[2012]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嘉定区“十二五”区管农村(水利)桥梁改造实施办法
为加快本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发展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农村交通安全问题,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沪府办[2012]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本市农村桥梁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十二五”期间,市区联手,形成合力,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农村(水利)桥梁改造,确保桥梁安全使用。现根据我区农村(水利)桥梁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实施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区水务局负责建设项目统一协调;各镇、街道负责农村(水利)桥梁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规划引导,标准建设。农村桥梁改造应符合镇、村建设规划,与村庄改造工作相结合,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快推进,聚焦重点。各镇应按照本区域实际情况,编制区管农村(水利)桥梁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水务局。优先安排危桥改造和经济薄弱村桥梁改造,确保桥梁安全使用。
实施范围
“十二五”期间,本区基本完成区管农村(水利)桥梁改造约49座。(即2011年调查摸底并确认需要改造的桥梁)
建设标准
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规范》实施农村(水利)桥梁改造。农村(水利)桥梁设计荷载等级按照公路-Ⅱ级标准执行。
资金补贴标准
“十二五”期间,采取差别化补贴的方式,对农村(水利)桥梁改造(包括主桥和桥接坡等)。工程费用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除市级财政补贴工程费用外,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桥梁总投资30%补助(其中:华亭镇按桥梁总投资40%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街镇财政配套落实(新成路街道由区财政全部承担)。
项目管理
(一)立项。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核定的“十二五”郊区农村桥梁改造一揽子项目清单,优化审批手续,在征询规划及环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分年度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编制区管农村(水利)桥梁年度计划,由各街镇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水务局负责行业审查,报区发改委审批。
(二)初步设计。各街镇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上报桥梁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由区水务局负责初步设计审批。
(三)项目招投标。各街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监督和管理。
(四)工程建设推进。由区水务局牵头协调,各镇分别负责区管农村(水利)桥梁改造推进实施工作。区管农村(水利)桥梁改造开工前按沪水务[2012]50号文《关于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开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到区水务局办理项目开工行政许可。
(五)竣工验收。区水务局根据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照《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由市水务局、市水利处负责对区管农村(水利)桥梁改造的抽查。
(六)移交接管。区管农村(水利)桥梁通过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区水务局统一管理,区水利管理署负责日常管理。
计划与统计
(一)区水务局每年8月底前征求相关街镇意见,根据区管农村(水利)桥梁实际使用状况,合理安排改造计划。9月底前将改造实施计划及相关材料报市水务局初审,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下达。农村(水利)桥梁改造实施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在当年8月底前,向市建设交通委申请。
(二)建立改造统计制度。各街镇按季度将区管农村(水利)桥梁改造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汇总后报市水务局。
补贴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区财政局根据区水务局审核的工程建设进度意见和投资监理报告,将建设工程市、区补贴款直接拨付至街镇财政所。
(二)市、区级补贴资金需确保专款专用,镇级配套资金应同比例到位。保证市、区补贴资金全额用于工程建设费。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年限为四年(2012-2015年)。
(二)本实施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