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关于《嘉定区财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嘉定区财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县财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沪财预〔201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以及财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信息公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财政信息公开的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财政管理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区级政府预算体系,逐步提高财政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评价、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透明度,着力加大重点领域、重要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公开力度,加强财政信息公开区镇联动和协调推进,提高财政预算面向人大和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财政信息公开的原则
1、依法公开。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全面完整。按照深化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着力推进本级公共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的公开透明,逐步实现政府预算体系的全面公开。推进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等财政信息的公开。
3、真实有效。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数据应当从实际出发,做到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公开形式要行之有效,便于公众获取,易于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4、稳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应当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最终实现财政信息透明公开。
二、财政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一)区财政局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区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和其他财政信息的公开,并负责做好区本级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制订以及对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镇级财政信息公开的指导工作。
(二)各预算主管部门作为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等其他财政信息的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有侧重、上下联动,共同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三、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政府预算、决算信息
区财政局作为区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要逐步细化、规范和完善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的政府预算。在目前向人大报送审批公共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决算报告、财政预决算表。细化财政总预算、总决算公开内容,财政预决算收支科目细化到“款”级,重点支出按照要求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同时,不断丰富和充实预算报告内容,增强预算报告的信息量和可读性,并按月公开地方财政收支执行情况。
(二)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区本级部门预决算(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全部报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积极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逐步做到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部门预决算均向社会公开。
(三)财政专项资金信息
全面梳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以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等方面为重点,逐步扩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范围。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推行区镇联动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
推进区本级“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出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信息公开。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口径、范围和时间安排,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积极推进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
(五)其他财政信息
区财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区和街镇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以及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对街镇的转移支付办法,主动向区人大和街镇公开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办法、分配依据、分配结果以及使用管理规定。并根据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逐步扩大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四、财政信息公开的时间
本区财政信息要根据上级部门和区政府的要求,分步骤、分内容、分层次逐步公开,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年度政府预决算信息应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由区财政局向社会公开。
(二)部门预算信息和“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在区人代会批准后30日内,部门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在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由区财政局向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部门预决算,同时向社会公开区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在收到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预决算以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
(三)月度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应在月后20日内,由区财政局向社会公开。
(四)上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应在区人代会审议后30日内,由各相关单位或部门向社会公开。
五、财政信息公开的方式
嘉定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区财政局网站是财政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区级预算主管部门网站是各部门财政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暂无部门网站的,可以通过嘉定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本部门财政信息。各部门要加强部门政府网站建设,提高网上财政信息公开质量。
其他可通过区内主要媒体等载体对外发布各类财政信息,利用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以及印发文件政策汇编、宣传资料等形式,便于公众获取信息,增强信息公开的实用性、便捷性和互动性。
六、财政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
成立区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负责人,成员为区府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和公共性强、预算资金量较大的委办局主要领导。联席会议根据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研究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计划,确定年度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内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联席办设在区财政局,作为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构,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本区财政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财政信息的公开工作,联席办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
七、财政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通过定期工作会议,研究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划,确定阶段工作推进计划和方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专题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个案问题进行研究会商。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计划、方案或实施意见,由联席办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各部门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联席办报告。
联席会议将委托联席办组织区府办、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部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全区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各部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依照相关办法,统一纳入区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估范围。
八、其他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财政信息公开操作管理实施细则。街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