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7 已失效

嘉府发〔201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旧改项目,在签约期限内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实施细则》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我区规定签约比例为95% 。

二、被征收居住房屋价格补贴系数

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我区拟规定价格补贴系数为0.3。

三、旧式里弄、简屋、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我区拟规定每证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折算单价

我区保障补贴的折算单价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实施前,由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五、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奖励标准

我区拟规定:根据核定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按期签约每户奖励3万元人民币;按期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人民币,非居住房屋奖励标准征收时协商确定。对特殊困难户,由各街镇报区征收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六、征收居住房屋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发放搬迁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计算,每户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该加倍计算,并一次付清。对于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迁费。

2、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发放给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2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发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一年以内(含)的,增发30%,超过期限一年以上的,增发50% 。

七、其他事项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标准由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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