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08 已失效

嘉府发〔201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试行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规范本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试行意见

为加强律师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预防调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意识,有效调动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政策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增强政府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订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要求,通过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模式,理顺服务程序,规范运作流程,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公平、公正、有效”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长效运作机制。

二、服务队伍

整合全区法律服务资源,由区司法行政机关从全区法律服务从业者中择优选拔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恪守诚信、勤勉尽职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若干个法律服务工作组,主要包括政府事务、房地征收、信访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

三、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

1、应政府要求,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对政府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接受政府委托,对政府起草和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从法律层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接受政府委托,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与招商引资工作,并代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论证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

4、接受政府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5、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6、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7、协助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8、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协助政府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做好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核查、化解;

9、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房地征收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纠纷、轻伤害和治安案件等矛盾纠纷的非诉讼调处;

10、参与区层面和基层组织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深入社区开展志愿服务,配合基层做好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

11、办理区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

四、服务方式

采取政府委托、法律服务主体提供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方式。即: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街镇采取委托区司法局运作或直接指定的方式,向法律服务主体购买所需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主体根据委托要求,以个案服务或项目承包团队化服务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五、运作程序

(一)委托区司法局运作

1、提出委托事项。区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作为委托方,通过提交《法律服务事项委托函》(以下简称《委托函》,见附件2)向区司法局提出委托事项。区委、区政府领导直接向区司法局批示、交办法律事项,由区司法局填写《委托函》。

2、确定服务主体。区司法局根据《委托函》,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或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个案服务或项目承包团队化服务。

3、组织实施。法律服务主体根据委托要求,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委托方、区司法局应当对法律服务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积极应对处理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4、实行服务评估。委托事项完成后,委托方、区司法局综合考虑委托事项难易程度、办理情况、服务效果等因素,对法律服务结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5、支付服务费用

(1)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应本着“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精神,适当参照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区司法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核定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专项经费中支付。

(2)区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向区司法局提出的事项。坚持“以有偿服务为原则、无偿服务为例外”,委托方、区司法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参照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共同研究确定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法律服务主体。

(3)律师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信访突出矛盾核查终结等原由区信访办核发费用的事项,继续以现行模式执行。

(二)自行委托

区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作为委托方,直接与法律服务主体经充分协商达成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组织实施。服务费用结算与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委托方须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报区司法局备案。(法律服务事项备案表详见附件3)

六、工作要求

1、明确管理机构。由区司法局统一负责全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规章制度、服务队伍的选聘、服务事项的实施运作、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2、落实经费保障。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列入区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区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购买法律服务经费。

3、强化监督管理。由区司法局牵头协调,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对服务事项实施情况、法律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服务和引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4、加强队伍管理。区司法局负责建立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条件、选聘程序、利益冲突审查、回避和退出机制。健全法律服务队伍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服务队伍。

附件:1、法律服务工作组服务事项

      2、法律服务事项委托函

      3、法律服务事项备案表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法律服务工作组服务事项

(一)政府事务工作组

1、应政府要求,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对政府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接受政府委托,对政府起草和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从法律层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接受政府委托,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与招商引资工作,并代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论证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

4、接受政府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5、协助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6、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7、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8、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协助政府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做好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核查、化解;

9、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房地征收工作组

1、接受政府委托,对政府起草和拟发布涉及房地征收的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参与房地征收方案的研究与设计,对房地征收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论证;

3、参加房地征收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发表相关法律意见或建议;

4、对影响房地征收进度、成本控制和维护公平等相关事宜,提供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

5、接受政府指派,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与房地征收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6、参与房地征收过程、强制执行等环节,为相关环节涉及的事实及政策法律适用提出法律意见;

7、对房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共性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8、为房地征收人提供法律咨询,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9、协调处理因房地征收产生的各类矛盾和争议,维护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0、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地征收法律事务。

(三)信访处置工作组

1、参与区、街镇层面的信访接待,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做好解疑释惑、情绪疏导工作;

2、协助信访部门做好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和化解,促使信访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

3、参与处理信访事项,对符合调解工作范围的事项进行调解,促成信访事项妥善解决;

4、参与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协调、研处、化解等工作;

5、接受信访部门委托,参与信访积案的核查工作,对核查结果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推动信访事项终结;

6、接受政府指派,参与信访代理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7、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四)劳动保障工作组

1、参与有关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修改等;

2、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用工、职工理性维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参与协调重大劳资纠纷,促进劳资矛盾的妥善化解;

4、接受政府委托,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5、接受政府委托,对劳动保障领域内存在的共性问题、矛盾易发多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

6、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劳动保障法律事务。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接受委托,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服务协调等工作,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协助政府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教育,做好当事人情绪疏导、说服劝解工作;

3、参与研究制订、组织实施有关救助、抚恤、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方案;

4、接受政府指派,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5、接受政府委托,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演变经过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提出改进与防范措施;

6、协助政府认真排查、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7、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事务。

(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组

1、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调整等;

2、对全区社会治安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整治;

3、开展送法进基层、进社区等活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4、协助政府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积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参与消费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纠纷、轻伤害和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纠纷的非诉讼调处;

6、参与来沪人员集中居住区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

7、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法律事务。

附件2:

法律服务事项委托函

委托单位填写

委托单位


单位负责人


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具体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服务事项简述:

服务目标要求:

要求完成期限:

司法局填写

接受委托时间


委托事项编号


指派服务团队或人员


服务情况简述:

完成情况:

费用支付:

主管科室签署


分管领导审核


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3:

法律服务事项备案表

法律服务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单位负责人


事项具体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法律服务人员及单位


服务期限

自      至

服务费用


服务情况


委托单位

评价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适用于区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自行委托法律服务主体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形。

2、委托单位应根据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如实填写,并在服务事项结束后30日内将本表报区司法局备案。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