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30 已失效

嘉府发〔201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鼓励本区中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和上海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股交中心”)进行股权交易,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根据《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沪财企[2012]45号)和本区《建设嘉定金融硅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区五年行动方案(2012-2016年)》(嘉府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新三板”或“股交中心”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1、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的企业,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已经在“新三板”和“股交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申请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嘉府办发〔2008〕12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鼓励区内企业因到“新三板”挂牌需要,将注册地向张江高科技园区嘉定园(工业区叶城路高科技园)迁移,相关统计口径不变,相关街镇及职能部门在手续办理和其他日常服务中必须给予全力协助和支持。

4、鼓励区外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张江园区或其他区域开展挂牌工作,对成功挂牌的企业,除同样适用上述第一条政策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监督管理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将依法追回扶持款项,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在本区其他各类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

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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