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0 已失效

嘉府发〔201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环保局《关于实施〈嘉定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请示》(嘉环局[2012]5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嘉定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十二五”期间对本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1]20号)要求,结合嘉定区污染减排工作实际,按照“统筹安排、支持重点”的原则,建立完善嘉定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污染源防治、主要污染物减排、节能减排宣传等以及区政府明确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 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不重复享受、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区属企事业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嘉定区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其中,重点支持减排重点企业,即列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的企业、工业园区外的化工企业、水源地范围内企业及其他减排量较大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的超量削减、污染源纳管、污染源减排设施改造工程等工作。

(二)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污染物削减工作。

(三)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

(四)环保新技术、新工艺项目。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及为了完成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需要关停、搬迁的项目或企业。

(六)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环保部门、街镇政府和重点企业推进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和节能减排宣传活动。

(七)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的奖励。

(八)区政府确定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形式。

(一)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促治或以奖代补的方式。以奖促治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二)以奖促治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同一项目区财政当年不重复安排其他节能减排资金。

(四)补助金额标准。原则上,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各补助3万元,每减排1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各补助4万元,每减少排放1吨危险废物补助0.4万元,重金属污染减排项目按照治理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按照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企事业单位污水纳管每户补助0.6万元;规模化养殖场整治补助可参照市有关扶持政策执行。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每年享受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项目预申报

为有序安排减排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申报。每年7月底前对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减排项目进行预申报,未开展预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减排扶持资金。

预申报程序: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预申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环境保护局。预申报时企业填写嘉定区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预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正式申报

1、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正式申请,按以下程序申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区环境保护局申报。

2、专项资金项目正式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项目所需的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环保项目竣工验收批文复印件;

(4)实施环保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同、发票等);

(5)环保项目实施前后监测报告复印件;

(6)环保项目实施后的减排情况说明;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所在地镇、街道环保部门备案,一份由区环保部门审批、留档。

(三)审批程序。区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结合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工作重点、经实地核查情况,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对重点项目提出环境效益评估要求,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补贴意见,下达资金补贴文件。

第九条 资金拨付。区财政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在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将专项资金予以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区环境保护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了解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企业,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嘉定区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预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开工及完成时间

(   年  月~  年  月)

项目概况

预计投资

(万元)

预计减排量

















































备注:除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和规模化养殖场整治项目外,其余各类预申报项目的预计减排量为必填项,无法填报则不能列入资金扶持计划;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和规模化养殖场整治项目的预计投资额为必填项。

附件2:

嘉定区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运行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

            万元

污染减排量

化学需氧量:    吨

二氧化硫:       吨

氨氮:          吨

氮氧化物:       吨

总磷:          吨

挥发性有机物:   吨

危险废物:   吨

街镇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环保局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

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企业代码


行业类型


注册类型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管理码(9-11位)


税务登记号

(9-11位)


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银行名称


银行网点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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