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本区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市场家禽经营者等给予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4-26 已失效

嘉府发〔2013〕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通知》(沪府发[2013]2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对稳定本区家禽养殖业,减少家禽养殖场(户)、市场家禽经营者损失的政策效应,确保财政补贴规范、准确落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养殖场(户)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

1、对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本区内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养殖场,根据种禽养殖场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平均存栏种禽数,按每羽种禽15元的标准给与补贴。

2、对孵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本区内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今年4月6日至4月27日期间孵出的禽苗,按每羽0.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家禽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1)对本区内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按存栏蛋鸡每羽3元、肉鸡每羽2元、肉鸽每羽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本区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但具有一定规模(蛋鸡、肉鸡500羽以上、鸽子2000羽以上)的家禽养殖专业大户,按存栏蛋鸡每羽2.4元、肉鸡每羽1.6元、肉鸽每羽1.6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补贴的家禽数量以今年3月底的统计报表数为依据,各镇上报补贴数应小于等于报表数,超出部分由所在镇自行解决。

4、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辖区内种禽养殖场、孵化场及肉鸡、蛋鸡、肉鸽养殖场(户)补贴数量、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汇总后上报区农委,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部分,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复核。补贴资金中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后,区财政及时下拨至镇财政,由镇财政拨付给相关家禽养殖场(户)。

二、对地产肉鸡和淘汰蛋鸡实行定点保护价收购

1、在实行保护价收购期限内,对本区家禽销售发生困难的养殖场(户),在取得H7N9禽流感检测阴性和本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经区农委、区财政局确认的地产肉鸡和淘汰蛋鸡,由市确定的定点收购企业—上海贵昂副食品有限公司(嘉朱公路2810号)实行保护价收购,收购价为:肉鸡每公斤不低于9元,淘汰蛋鸡每公斤不低于7元。

2、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统计辖区内每日拟上市肉鸡和淘汰蛋鸡数量并报区农委,区农委与定点收购企业对接,排定每日收购计划,告知相关家禽养殖场(户)。

3、家禽养殖场(户)应按排定的收购计划,在与定点收购企业价格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出售肉鸡或淘汰蛋鸡。家禽养殖场(户)在交售肉鸡时,需提供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用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嘉定区肉鸡定点收购确认单。

4、定点收购企业应向交售家禽养殖场(户)出具多联式收购凭据,收购凭据需注明收购肉鸡日期、数量(羽)、重量(公斤)、收购总金额,收购凭据需由交售家禽养殖场(户)签字确认。定点收购企业应建立肉鸡定点收购台账。

5、定点收购企业应按日收购加工数量,收购家禽养殖场(户)交售的肉鸡或淘汰蛋鸡,做到及时兑付收购资金(原则上单笔1万元以下用信用卡当场兑付、1万元以上24小时内银行转账兑付)。

6、财政对收购企业的冷冻冷藏、加班人工、物流和财务费用等直接生产成本予以补贴,标准为每公斤3.5元。市场风险由收购企业承担。补贴资金中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补贴资金的申报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收购数量、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区农委、区财政局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复核。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后,由区财政及时拨付给定点收购企业。

三、对活禽批发、零售市场处置家禽进行财政补贴

1、对在市政府宣布暂时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暂时停止活禽交易后,在批发、零售市场扑杀的肉鸡、肉鸽、鹌鹑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肉鸡每羽25元,肉鸽每羽15元,鹌鹑每羽1.5元。各街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根据辖区内批发、零售市场活禽经营者,原始进货资料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单进行核实,汇总后上报区经委,由区经委会同工商嘉定分局、区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区经委、区财政局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复核。补贴资金中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区、街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后,区财政及时下拨至街镇财政,由街镇财政拨付给相关批发、零售市场家禽经营者。

2、对已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肉鸡、肉鸽,因暂停活禽交易而进行屠宰冷冻冷藏的家禽经营者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公斤3.5元。由市场所在街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统计,汇总后上报区经委,由区经委会同工商嘉定分局、区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区经委、区财政局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复核。补贴资金中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区、街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后,区财政及时下拨至街镇财政,由街镇财政拨付给相关批发、零售市场家禽经营者。

四、检查监督与处罚

各街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加强基础数据统计及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区相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开展专项抽查,对经查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427号令)进行处理。

各街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在落实财政补贴政策时,可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补贴办法。

本办法由嘉定区农业委员会、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嘉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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