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6 已失效

嘉府发〔201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有序建设,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上海以及本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项目稽察范围包括:

(一)使用区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投资项目;

(二)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取得建设资金,并由区财政托底的投资项目;

(三)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授权或委托稽察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区政府要求稽察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三条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联合稽察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发改委、建交委、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安排相应的稽察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区稽察办组织和开展的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  区发改委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管和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并受国家和市稽察办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市稽察办对国家、市属项目进行稽察。区稽察办在市稽察办指导下具体开展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  稽察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项目稽察内容

第六条  项目审批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主体及其权限、审批内容和审批程序,以及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办理的情况。

第七条  项目法人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项目招投标、合同稽察,主要稽察项目招标、投标开展的情况,采购关键货物(设备)的情况,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  项目施工稽察,主要稽察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情况,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情况,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及落实的情况,

项目进度控制措施及落实的情况。

第十条  项目概算执行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单位概算执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财务管理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务管理措施,以及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的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以及相关文档资料的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效益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实现预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情况。

第十四条  投资政策稽察,主要稽察区有关部门以及区属国有公司等项目单位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和本区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稽查的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者不定期稽察、联合稽察或者专项稽察等方式。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区发改委可以会同监察、建交、国资、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十七条  建交、财政、审计部门各自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检查做出的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部分,稽察办应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章  项目稽察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项目稽察,应事先制定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开展项目稽察,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可临时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在收到书面稽察通知后,应向区稽察办出具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第二十条  区稽察办应按工作方案,实施项目稽察。被稽察单位应按区稽察办提出的要求,如实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区稽察办应就稽察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被稽察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稽察办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无异议。区稽察办应对被稽察单位有异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区稽察办应根据稽察证明材料、被稽察单位反馈意见以及核实情况等,出具项目稽察报告。

对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区稽察办应向市稽察办提交项目稽察报告,并由其作出处理。

对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稽察办应出具项目稽察报告,向被稽察单位作出项目稽察意见并抄送相关部门。

对于项目稽察报告中提出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区稽察办应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区稽察办有权将有关证明材料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反馈区稽察办。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对项目稽察的结果有异议,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向市发改委申请复查;属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可向区发改委申请复查。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应根据区稽察办、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处理意见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区稽察办、相关部门提交项目整改报告。

区稽察办、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整改报告,组织复查,并向区政府报告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应按要求建立项目稽察档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区稽察办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决定:

(一)通知被稽察单位限期整改;

(二)对被稽察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稽察单位应依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虚报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三)妨碍项目稽察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四)项目稽察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镇级财政和镇村集体性资金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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