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要求,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粮食、蔬菜规模化、组织化生产水平,在前几年实施稳粮、稳菜资金政策的基础上,2013年我区继续实行粮食蔬菜种植补贴。现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1、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麦子等粮油作物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等)。
2、在本区范围内种植蔬菜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园艺场、合作农场等)。
二、稳粮资金的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农资综合直补
农资综合直补项目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10元/亩。
(二)粮食种植补贴
1、水稻种植面积补贴
对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80元/亩。
2、水稻规模化经营补贴
对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植保、统一耕作、统一排灌”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给予规模化经营补贴50元/亩(含农机作业服务补贴)。
3、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补贴
根据市农委的补贴政策,对通过机械化育秧、插秧的水稻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80元/亩。
4、水稻种植物化补贴
(1)良种补贴。按常规稻4公斤/亩、杂交稻2公斤/亩的标准,免费统一供种。供种企业按规定预留4%的备荒种,备荒种转商按种子和商品粮的差价进行补贴。
(2)农药补贴。水稻病虫防治使用的农药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价的80%进行补贴。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以支付差价的形式,到指定补贴农药供应点购买。
(3)肥料补贴。鼓励种粮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和水稻专用肥(BB肥),粉状商品有机肥补贴300元/吨,颗粒商品有机肥补贴400元/亩,水稻专用肥(BB肥)补贴250元/吨。
5、麦子种植种子补贴
按小麦用种12.5公斤/亩、大麦用种15公斤/亩的标准,免费统一供种。供种企业按规定预留4%的备荒种,备荒种转商按种子和商品粮的差价进行补贴。
6、小麦拔节弱苗施肥补贴
根据市农委的补贴政策,对2012年秋播的小麦进行拔节弱苗施肥补贴,补贴标准为10元/亩。
7、玉米种植种子补贴
包括籽粒玉米、鲜食玉米、饲料玉米,对在大田种植面积3亩(次)以上且使用良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0元/亩。
8、油菜种植种子补贴
对种植“双低”油菜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实施统一免费发放油菜良种。
(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
1、对无焚烧秸秆(水稻、麦子),并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进行补贴,水稻茬、麦茬各补贴45元/亩。如有焚烧秸秆情况发生的,不仅取消每亩45元的秸秆还田作业补贴,而且将扣除每亩100元的种粮补贴。
2、对收购本区秸秆(水稻、麦子、油菜),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本市单位,按实际秸秆收购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吨。
(四)稻谷烘干补贴
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50元/亩。
(五)对种植水稻各镇的补贴
坚持“多种植多补贴”的原则,鼓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多种植水稻。按各镇实际种植水稻面积,补贴100元/亩。补助款须用于农业发展,不得移作他用。
(六)绿肥种植补贴
为优化茬口布局,鼓励种植绿肥。按2013年春季实际核查验收确定的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20元/亩。
(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补贴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本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试行办法》的工作要求,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回收补贴14223元/吨,处置(含运输)补贴3585元/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稳菜资金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蔬菜种植物化补贴
1、蔬菜“保淡”生产补贴
对在淡季及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下抢种绿叶菜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进行种子及其它农资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市农委有关政策执行。
2、蔬菜肥料补贴
鼓励种菜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使用商品有机肥和蔬菜专用肥(BB肥)。粉状商品有机肥补贴300元/吨,颗粒商品有机肥补贴400元/亩,蔬菜专用肥(BB肥)补贴250元/吨。
3、蔬菜农药补贴
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经确定的蔬菜种植农药补贴品种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价的80%进行补贴。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以支付差价的形式,凭IC卡到指定补贴农药供应点购买。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补贴
为消除农产品安全隐患,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回收补贴14223元/吨,处置(含运输)补贴3585元/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对种植蔬菜各镇的补贴
按核定的各镇实际蔬菜种植面积,补贴100元/亩。其中,50元/亩用于蔬菜生产管理(农药供应点和检测点的人工及管理费用、蔬菜检测设备的添置等),50元/亩根据蔬菜产销对接实施方案进行补贴,用于鼓励农业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园艺场、合作农场等)与本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等进行产销对接。
四、稳粮稳菜资金的筹集
1、区稳粮稳菜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区、镇筹措资金列入两级财政当年预算,实行专户使用和管理。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区稳粮稳菜资金专户。
2、稳粮资金镇级财政以区规土局提供的2004年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耕地面积为基础,按扣除核定的水稻种植面积后的其它耕地面积筹资。对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不到20%的单位,统筹70元/亩;对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含20%)的单位,统筹45元/亩。
3、稳菜资金镇级财政以区规土局提供的2004年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耕地面积为基础,按扣除核定的蔬菜种植面积后的其它耕地面积筹资。南翔、江桥、嘉定新城(马陆)、安亭、菊园新区统筹25元/亩,徐行、华亭、外冈、嘉定工业区统筹15元/亩。
4、区级财政按镇级筹资总额,以1:1配套出资。
5、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
五、稳粮稳菜资金的使用管理
1、建立稳粮稳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农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物价局和区监察局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使资金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2、建立区稳粮稳菜资金专户,专户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应筹资额度,于每年7月底前负责统一筹措资金,并转入资金专户。
3、编制年度预算,每年年初由资金管理办公室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区稳粮稳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4、建立保障监督机制,健全资金使用的审批及审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六、稳粮稳菜资金的执行程序
(一)稳粮资金的执行程序
1、4月底前,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做好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水稻种植面积的统计。
2、6月下旬,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种植水稻面积进行核实,以村民小组或农业生产组织为单位进行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水稻种植面积报区农委。
3、7月上旬,由区农委对全区水稻种植面积进行抽查,在区稳粮资金监管平台网上公示后,于7月中旬确定全区水稻种植面积,并报市有关部门,作为补贴依据。核查验收时,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该农户(农业生产组织)种粮的所有补贴及其所在镇同等面积的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9月底前,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村民小组或农业生产组织为单位,做好农户实种水稻面积及其补贴款的公示工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书面形式报请区资金管理办公室发放补贴款。
5、10月底前,区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并在区稳粮资金监管平台上网公示(补贴款公示)后,11月底前,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发放清单经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负责人签字后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办存档备查。
(二)稳菜资金的执行程序
1、1月底,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完成农户实际蔬菜种植面积统计。
2、2月上旬,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完成农户实际蔬菜种植面积核查,并以村民小组或农业生产组织为单位进行公示。
3、2月底,区农委对全区实际蔬菜种植面积进行抽查,确定全区实际蔬菜种植面积,并报市有关部门。
4、3月至11月,按照实际蔬菜种植面积,实施各项政府采购及补贴。
七、部门职责
1、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水稻、麦子等粮油作物及蔬菜种植面积,秸秆数量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数量等的统计和公示工作,做好农业记录档案。
2、区农委负责全区水稻、麦子等粮油作物,蔬菜种植面积任务的下达、种植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使用计划;对上报面积进行汇总统计并抽查;确定和核准当年应筹集的稳粮资金额度。
3、区经委负责开展蔬菜产销对接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统一筹措资金,区级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安排数转入区财政资金专户,镇级资金由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按区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应筹资额度进行筹措,并在每年的7月底前上缴区财政资金专户,同时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和下拨工作。
5、区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及地产粮的收购和统计工作。
6、区环保局负责本区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和集中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7、区审计局负责对下拨补贴资金的审计工作。
8、区物价局负责相关价格的动态跟踪及定价指导。
9、区监察局负责对稳粮、稳菜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八、附则
1、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本意见由嘉定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