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
为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沪劳保养发[2004]8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工作布置,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对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相关待遇作如下调整:
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95元提高到1225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以上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