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8 已失效

嘉府发〔2014〕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嘉府发[2012]3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7日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