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4〕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嘉府发[2012]3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