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4〕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区审计局制定的《嘉定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嘉定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审计工作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保障本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上海市审计条例》、区府办关于转发区审计局《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嘉府办发[2005]30号)及区府办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府办发[201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审计范围:区级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为主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委托审计的工作内容:项目竣工结算审价。
第三条 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且不宜由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项目,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四条 入围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受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项目无关的目的。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区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委托审计入围资格中标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入围中介机构的数量可根据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的需求情况予以确定。入围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六条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二)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投标人的具体资格以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
第三章 委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审计局成立委托审计工作小组,对区级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造价金额实行分级管理和委托。
第八条 工程造价是指单项工程送审造价或中标合同价。
第九条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各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在入围的中介机构中自行选择委托,自签订审计协议之日起一周内由中介机构报区审计局备案;如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不自行委托,也可交由区审计局组织抽签委托。
第十条 工程造价5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抽签委托。
工程造价5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区重大项目(列入区重大办项目计划或其他部门重点项目计划),由区审计局组织区重大办、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等参与共同委托;特殊专业项目,根据入围中介机构对特殊专业项目审计工作经验,由区审计局另行组织委托。上述委托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招标委托,邀请符合条件的入围中介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入围中介机构须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办理委托审计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审计委托的结果,经委托审计工作小组审核后,区审计局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中选中介机构应安排本单位具有相应专业的审计人员从事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入围中介机构收取审计费用的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制定的最新规定。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项目的审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区审计局委托的项目审计费用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审计局支付,视项目难易情况,审计费用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入围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指导、监督、复核等内控程序,审计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建立区重大项目委托审计情况联系人制度,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反馈,掌握审计进度和重要环节,协调配合建设单位和受托中介机构间的工作,参加区重大项目审计情况沟通协调会。
第十七条 入围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大小,应自收集齐全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具体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天,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30天,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5天,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0天。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出报时间的,须征得委托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组织对委托项目的审计质量抽查和复核,入围中介机构应予积极配合。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入围中介机构的审价报告须经区审计局备案,区财政局及投融资财政贴息单位投资资金的拨付,以区审计局备案的审价报告为依据;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区财政局及投融资财政贴息单位投资资金的拨付,以入围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为依据。区审计局对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不定期组织审计质量的抽查,对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审计质量的复核。
第十九条 对抽查和复核结果出现的争议,由区审计局组织专家会审,区审计局与受托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审计局报市审计局申请裁定。
第二十条 入围中介机构应将本单位审计人员报区审计局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把变动情况告知区审计局,并填写《审计人员变动表》报区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 入围中介机构每季度向区审计局报送受托项目的审计情况,内容包括在审项目的进度、审结项目的报告结果及审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受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相关资料,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备区审计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抽查。
第五章 奖罚原则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根据《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核办法(试行)》,组织对入围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对当年度考核排名前三名的中介机构予以奖励。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的中介机构,取消其今后参与受托审计项目的资格,且不列入下一轮委托审计招标范围。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在区审计局存档备案,作为能否入选下一轮政府采购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托中介机构每年自选一个项目参与年度评优,区审计局组织专家评出年度审计项目优秀奖。
第二十六条 受托中介机构须完成《委托审计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或严重违约的,将取消其今后参与委托审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将抽查和复核的结果,在区网络监察系统平台上公示。对抽查和复核结果与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相比存在误差的,分别作出处理:误差超过3%的,亮红灯;有两个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项目误差率在3%至5%(含5%)的,计一次警告;有一个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项目误差率超过5%的,计一次警告;有一个500万元以上项目误差率在3%至5%(含5%)的,计一次警告;有一个500万元以上项目误差率超过5%的,取消其今后参与受托审计资格。每计一次警告,自警告发出之日起,暂停其受托审计造价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格一年,并对其增加抽查项目数量。一个年度内累计满两次警告的,取消其今后参与受托审计的资格。被暂停受托或者取消受托资格的,自生效之日起,已委托审计但未开始实施或未签委托合同的项目,区审计局有权收回。
第二十八条 纳入区审计局委托范围的审计项目,入围中介机构不得私自承接,如果违规,第一次予以警告,且当年度工作质量考核予以扣分,第二次取消其今后参与委托审计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不得将受托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不注册在本单位的个人。如果违规,经核实后,第一次予以警告,且当年度工作质量考核予以扣分,第二次取消其今后受托审计项目资格。
第三十条 受托中介机构与审计项目预决算书的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或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受托中介机构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如果违规接受该项目的委托审计,审计结果无效并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同时取消其今后参与受托审计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同一项目中,担任过该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如果违规,将取消中介机构对该项目的受托审计资格,审计结果无效并不予支付审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重大审计质量问题、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价报告,及存在其它违法和违规行为的,经委托审计工作小组讨论后,视情况予以警告或取消其今后参与委托审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嘉定区审计局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嘉府办发[201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