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1 已失效

嘉府发〔2014〕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经委等6部门拟定的《嘉定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嘉定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补充规定

《嘉定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发布执行,为进一步加快区内燃煤锅炉改造进程,提高街镇及企业的积极性,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嘉定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窑炉),区级财政补贴由原每蒸吨4万元提高至每蒸吨8万元,镇级财政补贴由原每蒸吨8万元调整至每蒸吨4万元。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窑炉),区镇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燃煤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蒸吨

项目

原支持

标准

2013年

2014年

2015年1-9月

2015年10-12月

市级

12

16

16

12

12

区级

4

4

8

8

4

镇级

8

8

4

4

8

合计

24

28

28

24

24

二、凡涉及天然气改造的管道敷设费(管网至企业红线外的敷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管道敷设费的25%,另外75%由燃气公司和企业分别承担50%和25%。实施期限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对发文之日起尚未启动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在各类企业评奖、专项申报、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扶持办法其他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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