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4〕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经委等6部门拟定的《嘉定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嘉定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补充规定
《嘉定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发布执行,为进一步加快区内燃煤锅炉改造进程,提高街镇及企业的积极性,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嘉定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窑炉),区级财政补贴由原每蒸吨4万元提高至每蒸吨8万元,镇级财政补贴由原每蒸吨8万元调整至每蒸吨4万元。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窑炉),区镇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燃煤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蒸吨
项目 | 原支持 标准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1-9月 | 2015年10-12月 |
市级 | 12 | 16 | 16 | 12 | 12 |
区级 | 4 | 4 | 8 | 8 | 4 |
镇级 | 8 | 8 | 4 | 4 | 8 |
合计 | 24 | 28 | 28 | 24 | 24 |
二、凡涉及天然气改造的管道敷设费(管网至企业红线外的敷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管道敷设费的25%,另外75%由燃气公司和企业分别承担50%和25%。实施期限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对发文之日起尚未启动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在各类企业评奖、专项申报、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扶持办法其他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