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1 已失效

嘉府发〔2014〕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经委拟定的《嘉定区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嘉定区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优化完善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操作办法,加快推动我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及在“新三板”和“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上市扶持

1.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所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待企业改制或变更完成后,按区镇财政实得部分以项目形式给予全额扶持。

3.企业上市后,直接融资额60%以上用于本区产业投资的,对企业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

(1)投资额在1-5亿元的,每1亿元,奖励10万元,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20万元;

(2)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

4.对实现“买壳”上市和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将公司工商、税务关系迁至我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5.扶持资金在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拨付。

(二)新三板挂牌扶持

1.对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扶持资金按照沪张江高新管委会[2014]20号文执行。对嘉定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外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执行。扶持资金在企业成功挂牌后一次性拨付。

2.对区外挂牌后迁至我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企业须符合挂牌后在我区2年内销售额和税收年均增长20%等条件)。迁入后先奖励50%,2年达标后再奖励50%。

3.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本意见中上市扶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并由区财政统一结算。

(三)股交中心挂牌扶持

1.对在“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的企业,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资金在企业成功挂牌后一次性拨付。

2.对在挂牌后2年内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年均增长20%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3.对区外挂牌后迁至我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企业须符合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税收100万元,并在2年内销售收入和税收年均增长20%等条件)。迁入后先奖励50%,2年达标后再奖励50%。

4.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并由区财政统一结算。

三、附则

1.本实施意见如与国家、市、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叠,不重复享受。

2.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我区各类扶持政策支持。

3.享受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我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如10年内迁出或变相迁出,须退还扶持资金。

4.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三年内有效。尚未获得扶持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5.原《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嘉府办发[2008]12号)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废止。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