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5〕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嘉定区镇村级河道轮疏工作实施意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嘉定区镇村级河道轮疏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镇村级河道轮疏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14]1007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8号)精神,建立完善镇村级河道轮疏机制,全面加强本区镇村级河道轮疏工作,到2020年底实现对全区镇村级河道全部轮疏一遍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河道引排能力,改善河道水质。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依据《嘉定区镇村级中小河道轮疏规划》,结合镇村级河道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科学编制轮疏计划,合理安排轮疏资金,有序开展轮疏工作。
(二)集中联片,整体推进。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集中联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分年度对镇村级河道开展轮疏工作,充分发挥规模效应。
(三)注重实效,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实施,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制度。
三、轮疏标准
(一)轮疏周期。镇村级河道的轮疏一般以6~8年为一个周期。自2012年至2020年底为实施本意见的第一个周期。
(二)河底标准。河道疏浚应清除河床淤泥,河底标高(吴淞高程)原则上控制在0.5~1.0米,具体按轮疏规划确定的标准控制。
(三)河坡标准。河道坡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绿化生态建设要求,利用河道蓝线范围修建河坡,河道边坡一般控制在1:2~1:3,坡面保持自然、平顺、整齐、无杂物。具体按轮疏规划确定的标准控制。
(四)水质标准。经疏浚后的镇村级河道水质应明显优于疏浚前。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调水、种植水生植物、放养无害生物等措施改善河道水质。
(五)岸绿标准。河道两岸及边坡应种植适宜于本地生长且易于养护的绿化。保护河道两岸已有的绿化,对受损害的绿化应及时修复。
四、职责分工
(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是本区镇村级河道轮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镇村级河道轮疏规划的编制、组织推进和管理监督。
2.负责落实市级补贴资金,筹措区级配套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3.负责审核各街镇制定的年度轮疏计划,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下达经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轮疏计划。
4.区水务局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管委会、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街镇)编制的设计方案(按初步设计深度)进行评审、审批,同时抄送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
(二)各街镇是辖区内镇村级河道轮疏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制定镇村级河道年度轮疏计划。当年度轮疏计划应于上年7月底前上报区水务局。
2.筹措镇村级河道轮疏资金,规范使用轮疏资金。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标准要求编制设计方案(按照初步设计深度),做好轮疏河道原状、设计和竣工断面图的编制工作,准确计算实际疏浚土方量。
4.推进实施辖区内镇村级河道年度轮疏计划。
5.镇水务所和街道市政科配合做好辖区内镇村级河道的轮疏工作,并对疏浚质量进行行业监管。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规范操作。各街镇要根据区下达的年度轮疏计划及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镇村级河道轮疏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公开选择施工单位,加强合同管理。
(二)严格执行计划。各街镇应严格执行年度疏浚计划,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当年实际完成疏浚工程量超出年度计划的,对超出年度计划部分,由区水务局、财政局核实后,计入下一年度完成量。
(三)确保轮疏成效。各街镇应组织力量加强轮疏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受控。特别要加强疏浚弃土的监管,杜绝二次污染和违规堆放。
六、验收考核
(一)各街镇完成辖区内镇村级河道当年疏浚计划后,应进行自验并上报区水务局、区财政局。
(二)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应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对各街镇完成疏浚自验的河道进行质量抽查和复核。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组织评议等步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合格的,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验收中介机构共同出具河道疏浚验收合格证明书。
(三)镇村级中小河道轮疏工作列入河道管理年度考核范围。
七、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
镇村级河道轮疏资金由市、区、街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街镇应根据中小河道轮疏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河道轮疏资金。
(二)资金补贴
嘉定镇街道、新成路街道、真新街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全额补贴,华亭镇、徐行镇由市、区财政补贴85%,其余各街镇由市、区财政补贴70%。
(三)资金管理
1.专户管理
街镇财政部门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时足额落实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2.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区水务局按镇村级河道轮疏投资批复核准金额的30%预拨给各街镇。补助资金结算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3.资金监管
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应加强对轮疏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中止执行资金补助计划并由财政部门将已经预拨的资金收归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4.审价、审计
镇村级河道轮疏工作实行审价、审计制度,审价、审计工作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一)嘉府[2014]26号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定区镇村级中小河道轮疏规划的批复》中涉及的河道疏浚工作,按本意见实施。
(二)本意见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