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6〕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房地征收中心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贯彻依法征收的精神,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制定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府令第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征收计划
各街、镇及相关单位对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必须制定年度征收计划,由区房地征收中心在年初统筹后,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区政府通过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因特殊原因或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需经区房地征收中心统筹后报区政府同意。
四、责任分工
(一)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办理前期手续、落实征收资金。
(二)项目所在街、镇为推进房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区房地征收中心牵头办理征收手续,并统筹、协调、督查全区的房地征收工作。
(四)区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调推进小组,协调区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房地征收工作。
五、权属调查
街、镇应认真开展权属调查,充分排摸被征收人基本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包括:房地产权利状况、实际房屋状况、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等;涉及居住房屋的,需调查清楚家庭人员的户籍等相关情况。
对权属不明的,由区房地征收中心牵头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予以处理。
六、房地评估
承担房地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具体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并由区房地征收中心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行业管理。
七、征收方案
区房屋征收事务所会同相关街、镇拟定征收方案草案,做到“一基地一方案”,报区房地征收中心预审,并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征收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八、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区房地征收部门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政府审核。
九、征收服务
区房屋征收事务所受区房地征收部门委托,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服务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房屋补偿
(一)非居住房屋
1.补偿项目
(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房屋、二次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土地或建设工程批复等行政许可的合法建筑为依据,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其中:
①国有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②集体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补偿。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补偿。
②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补偿。
若被征收人认为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标准的,可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生产经营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该期限按企业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并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5)未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无证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残值补偿,具体标准由区房地征收中心会同项目所在街镇、项目建设主体共同商议确定。
(6)涉及被征收人的税费、员工遣散等费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二)居住房屋补偿
1.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应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按照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因区域差异确需提高标准的,由区房地征收部门会同有关街镇商定,并列入征收方案。
十一、奖励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早签早腾地,可根据被征收人配合情况,在速评、速签、速搬等方面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房地征收中心根据征收基地、被征收人等实际情况,会同街、镇及项目建设主体共同商议确定,并列入征收方案。
十二、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主体应及时落实征收补偿资金、提供安置房源(如需要)。
责任主体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审计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必要时可委托财务监理。
财务监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方案,严格执行监理制度,全程监管资金的使用。
未落实征收资金及必要的安置房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启动征收,一经发现违规启动,将严肃追责。
十三、强制执行
(一)项目依法启动征收后,由区房地征收中心牵头推进。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在受理区房地征收中心的调解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解;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
(二)在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项目所在街、镇应及时向区房地征收中心提出实施申请;区房地征收中心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牵头项目所在街、镇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强制执行实施后,项目所在街、镇负责做好善后、维稳工作。
十四、中介服务
征收过程中,根据项目需要,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项服务及协助,中介服务费用在土地储备前期成本中列支。
十五、拆房管理
拆房工作由区房地征收中心统一负责,可以授权给项目所在街、镇实施,街、镇应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及残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嘉府发[2012]22号文)执行,区房地征收中心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和考核。
十六、年度考核
区房地征收中心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对各街、镇及有关单位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考核。
十七、参照适用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协议补偿安置项目,有关程序原则上参照本意见(除第十三条),并最终按照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十八、其他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