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4 已失效

嘉府发〔2016〕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

为了保障嘉定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待遇如下:

一、包干医药费为每人每年204元(每月17元)。

二、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待遇:以征地养老现行医疗报销比例为基础,在“居民医保”支付的前提下,由征地养老机构按门诊总比例80%、住院总比例85%进行补差报销。其中,本区罹患四类重特大疾病并已向保险公司申请大病补偿的征地养老人员门诊报销总比例为85%,住院报销总比例为90%。

三、未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待遇:全年累计医药费超过包干部分报销标准204元以上至500元的报销90%,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报销80%,1000元以上的报销70%。就诊范围:居住地一级医院,本区二级医院(真新、江桥地区的可以到普陀区中心医院),本市长征医院、仁济医院、瑞金医院、肿瘤医院、耳鼻喉科医院、第一妇幼保健医院、中山医院、肺科医院八所三级医院就诊。

四、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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