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本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行参保补贴的试行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9 已失效

嘉府发〔2016〕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本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行参保补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6]3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

附件:

1.关于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2.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推进工作考核和奖励办法

3.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考核和奖励办法

4.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农机化服务考核和考核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附件1

关于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4年市、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本地农民收入,解决本地务农后继乏人,促进农村社会管理,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粮食种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区实际,扶持建立一批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培育一批本地新型农民,使种粮成为一份体面的工作。2014年秋播开始推行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到2017年争取达到217家,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到全区水稻最低保有量50%以上。

二、基本原则

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是指以本地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粮食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家庭农场发展需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与粮田所在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按要求支付土地租赁费。

(二)经营者自耕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聘用短期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度规模经营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以150亩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250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可逐步扩大土地规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四)土地流转依法合规原则

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委会统一流转,组建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费事关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兼顾公平与合理。

三、准入、申请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原则上是本村户籍家庭,常年务农人员1人以上,农业户籍优先;如本村户籍家庭无意愿,申请范围可扩大至本镇或本区户籍家庭。

二是申请者原则上要求年龄小于60周岁,具有较高学历的年轻人优先。

三是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相应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通过培训能熟练使用农机具。对有种粮经历的或持有农机驾驶执照的常年种粮农户申请者优先考虑。

四是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劳动完成农田的耕、种、管、收等主要农业生产活动。

(二)制定标准

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依据区有关家庭农场准入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镇家庭农场实施办法,各村委会采取发放书面告知书或张贴公示等方式,告知本村村民。

(三)申请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家庭农场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是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根据本镇家庭农场实施办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逐一进行资格审核。

三是遴选评定。各镇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制定严格的评定程序,并成立评审小组进行遴选评定,评定小组成员可以由各级农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择优选择家庭农场经营者。

四是公示签约。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确定后,必须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与家庭农场经营者要按照规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明确家庭农场经营农田的区域、面积、年限、土地租赁价格等管理内容。

(四)退出机制

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家庭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经营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和以后的申请资格,并在年底结算时扣除相关补贴:

1.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

2.家庭农场经营者有转包、转租等行为。

3.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4.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四、扶持政策

(一)对家庭农场所在村给予300元/亩/年(按家庭农场经营面积)管理补贴,用于组建家庭农场、加强管理和提供社会化服务。

(二)对家庭农场组织推进、经营和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分别给予村100元/亩、家庭农场经营者50元/亩和农机专业合作社50元/亩考核性奖励。

(三)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土地租赁费不低于700元/亩/年。

(四)对就业年龄段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700元/人/月社保缴费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此项补贴不得与嘉府发[2013]26号规定的“本地就业年龄段农业从业人员的补贴”同时享受。

(五)对申请成功的家庭农场统筹安排成块成方、灌排便利的优质地块,对家庭农场经营地块较集中的区域优先安排粮食生产设施建设。

(六)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优先对家庭农场提供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

(七)实行“大机专业化、小机家庭化”的农机服务模式。由各镇、村协调本地农机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签定农机服务协议,提供机械作业服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

区政府成立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镇分管领导为组员。各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镇具体的家庭农场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加大政策宣传,切实组织推进。

(二)实施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

各镇、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破解难题,为发展家庭农场创造条件。对将土地简单分包给散户种植、疏于管理的村重点推进家庭农场建设,着力提高本地务农人员收入;对现有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规范,鼓励合作社中本地成员种植,逐步削减外来人员以“包清工”形式的种植面积,以满足本地家庭农场的种粮需求;探索“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经营”的方式,由合作社退出种植环节,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服务和市场化经营。

(三)落实考核性奖励,提高管理水平

各镇每年对各村家庭农场推进情况、农机专业合作社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各镇、村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考核。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做好配套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抓好农业服务是确保家庭农场顺利推进的关键。区、镇农业部门和各村应注重农机耕作、植保统防、农资统供、农技指导等环节的配套服务,加强协调沟通和现场指导,切实解决好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加大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对农机驾照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提高其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本区家庭农场经营者队伍。

六、资金来源

家庭农场的各项补贴、考核性奖励资金纳入区稳粮资金统一核算、管理。

七、其他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2

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推进工作考核和奖励办法


为调动各村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积极性,保障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升家庭农场管理经营水平,根据《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所在村委会。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各村推进家庭农场的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村委会作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区、镇家庭农场实施意见规定,做好本村家庭农场的宣传、申请、审核、评定、公示、签约等工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10分)。

2.对本村家庭农场实施管理:要求家庭农场经营者直接参加农业生产经营,不得常年雇用劳动力(10分);要求家庭农场经营者严格履行土地租赁合同(10分)。

3.组织对本村家庭农场进行年度考核,严格执行准入、退出机制,维护家庭农场的健康有序发展(20分)。

4.指导家庭农场按要求安排种植茬口,做好农资统供配送和农田设施维护,并协调好粮食销售工作(10分)。

5.协调就近、有服务能力的本地农机专业合作社与本村家庭农场签订农机作业服务协议,做好对本村家庭农场的农机服务,特别是“三夏”、“三秋”农机作业需求和烘干保障(20分)。

6.组织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各级农技、农机培训,并对接受培训情况造册记录(10分)。

7.做好家庭农场经营情况数据统计上报和资料整理工作(10分)。

按以上标准对村各项考核指标打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考核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按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奖励100元/亩;70分(含)--80分,奖励90元/亩;60分(含)--70分,奖励80元/亩;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奖励。考核性奖励资金只能用于组建家庭农场、加强管理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1月底,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各村家庭农场组织推进、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以书面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检查、家庭农场经营者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和奖励标准在村内公示,并由各村对考核结果签字确认,考核资料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二)镇农业服务中心将各村考核结果和家庭农场经营面积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由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农委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三)区农委对各镇上报材料核定后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村委会。


附件3

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考核和奖励办法


为保障我区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施意见》,特制定我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考核和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由村委会审核并经评审小组遴选评定,经区农委和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共同认可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家庭农场考核内容为:茬口安排、适时收种、安全用种用药、机械化率、秸秆还田、夏熟作物生产管理、水稻生产管理、田容田貌8个方面。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的基本前提是家庭农场经营户无转包、转租现象,无长期雇佣外来人员种植。家庭农场经营户一经核实有转包、转租现象或长期雇佣外来人员的,考核得分即为零分,不享受考核性奖励。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茬口安排(10分):按镇农业部门要求合理安排种植茬口。

(二)适时收种(20分):按区、镇农业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到适时收、种。全年分夏熟、秋熟作物两次考核,各占10分。

(三)安全用种、用药、用肥(10分):按照区“统供良种、统供配方肥及有机肥、统供农药和统一植保”的工作要求,做到规范用种、用药、用肥。

(四)机械化率(10分):水稻、二麦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5%以上。

(五)秸秆还田(20分):稻、麦秸秆全部还田或综合利用,全年分夏熟、秋熟作物两次考核,各占10分,出现秸杆焚烧情况的不得分。

(六)夏熟作物生产管理(10分):绿肥、二麦田间沟系配套完善(5分);长势较好、田间病虫草害控制较好(5分)。

(七)水稻生产管理(10分):田内无明显杂草且能按要求统一进行病虫防治(5分);外围沟系清理到位、苗情长势较好(5分)。

(八)田容田貌整洁(10分):场容场貌整洁;无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沟系、田埂整治,无杂草;农资、农药、农机摆放整齐;田间管理档案完善。

按以上标准对家庭农场各项考核指标打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家庭农场按考核得分享受相应奖励:90分(含)以上的,按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奖励50元/亩;80分(含)--90分的,奖励45元/亩;70分(含)--80分的,奖励40元/亩;60(含)--70分的,奖励30元/亩;四是60分以下的,不奖励。

三、考核时间和办法

考核以现场检查和会议汇报相结合,现场检查全年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每年5月中旬,对夏熟作物进行检查,包括茬口安排,夏熟作物生产管理,机械化种植率,病、虫、草防治,田容田貌等情况,并对夏熟作物进行测产。第二次在每年10月中旬,对水稻生产进行检查,包括茬口安排,机械化种植率,水稻生产管理,病、虫、草防治,田容田貌等情况,并对水稻进行测产。会议汇报在每年11月下旬,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委会组织,家庭农场汇报当年生产管理情况,包括种植面积、茬口安排、适时收种、农资农机使用、雇工使用、成本收益、机械化种植率、秸秆还田、夏熟作物和水稻田间管理和粮食销售情况等。

四、考核程序

(一)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与村委会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本村内家庭农场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村委会将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考核结果和奖励标准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家庭农场户对各自的经营面积和考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将考核资料存档备查。

(三)镇农业服务中心将各村家庭农场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镇政府,由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农委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区农委对各镇上报材料核定后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户。


附件4

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农机化服务考核和奖励办法


为鼓励本地农机专业合作社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优质的作业服务,保障我区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家庭农场粮食生产水平,根据《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施意见》,特制定我区家庭农场农机化服务考核和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提供作业服务的本地农机专业合作社。

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考核满分为100分。

(一)服务质量评分标准(30分)

1.服从村委会安排,与家庭农场签订作业服务协议(10分)

村委会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协调就近、有能力提供农机服务的本地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家庭农场提供作业服务,农机专业合作社要服从村委会安排与家庭农场签订农机作业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提供作业服务。

2.为家庭农场自有机械提供维修、保养服务(10分)

根据“大机专业化、小机家庭化”原则,价格较低、操作简便、无需作业证的小型机械由家庭农场自行使用、保管,农机专业合作社要提供机械的维修与保养平台,做好维修保养的服务、指导工作。

3.农机专业合作社有偿提供作业服务,合理收取作业费用(10分)

遵循市场规律,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家庭农场的要求以及作业质量评分标准提供作业服务,并根据作业服务内容合理收取作业费用。

(二)作业质量评分标准(70分)

1.耕整地作业(20分)

水稻栽种前耕整地质量要求做到“平整、洁净、细碎、沉实”。耕整深度均匀一致,田块平整,地表高低落差不大于3cm,无残茬、无杂草、无杂物、无浮渣等(10分)。

后茬机插秧田块经平田后保持浅水层,土层下碎上糊,上烂下实;沉实1~2天,做到泥水分清,沉实而不板结,机械作业时不陷机、不壅泥,同时,栽前应排干田间水层,以瓜皮水栽秧为佳。后茬机械穴直播田块经水田驱动耙或反转灭茬机平地,播种前田块沉实2~3天,播种时田块无水塘、无高堆,地表浅层(2cm)有泥浆,使机具播下的稻种能够及时沾上泥浆(10分)。

2.播种(移栽)作业(30分)(如既有机插秧又有机直播,评分后取平均值)

(1)机械插秧要求:

机插秧要求插苗均匀,深浅一致,一般漏插率≤5%,伤秧率≤4%,漂秧率≤3%,一般插秧深度以0.5 cm~1 cm,以浅栽为宜(10分)。

根据水稻品种、栽插季节、插秧机选择适宜种植密度,播种时间应按前茬作物腾茬和后茬整地所需时间,结合机插稻秧龄18~20天,推算出实际播种日期,不能超秧龄栽插(10分)。

机插秧单位面积内必须达到农艺部门规定的有效穴数和株数,30厘米行距插秧机,株距一般在 11.7 cm,并根据品种特性、土壤肥力、栽插时间等综合因素,合理调节(10分)。

(2)机械直播要求:

播行要直而齐、无重播、漏播(10分)。

播种时防止和减少雍泥(10分)。

精量播种时,常规稻品种每亩播稻种3.5~4.5 千克;杂交稻品种每亩播稻种2.0~2.5 千克(10分)。

3.收获作业(20分)

稻麦联合收割机进行收获作业时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抛撒装置(10分)。

机械收割时,稻麦秸秆留茬高度不大于15厘米,秸秆粉碎长度不大于10厘米(采用二次粉碎作业时,可适当提高留茬,留茬高度不大于20厘米(10分)。

按以上标准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各项考核指标打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农机专业合作社按考核得分享受相应奖励:90分(含)以上的,奖励50元/亩; 80分(含)--90分的,奖励45元/亩;70分(含)--80分的,奖励40元/亩; 60(含)--70分的,奖励30元/亩;60分以下的,不奖励。

三、考核时间

全年分两次考核:每年6月下旬,进行夏熟作物农机服务考核;每年11月下旬,进行秋熟作物农机服务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对为家庭农场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本地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考核,考核以书面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检查、家庭农场经营者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奖励标准和服务家庭农场面积明细在村内公示,并由各农机专业合作社对考核结果签字确认,考核资料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二)镇农业服务中心将各农机专业合作社考核结果和服务家庭农场面积汇总后,报镇政府,由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农委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三)区农委对各镇上报材料核定后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机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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