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17〕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充分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部门
区人社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公安嘉定分局、区农委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分类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为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为养老阶段人员。
四、被征地人员参保规定
(一)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以下均含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贴费。男性离60周岁、女性离55周岁不足两年的按实缴纳上述生活补贴费。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养老阶段人员
1.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选择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同时为其再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先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缴纳,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足。以上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比例如下:华亭、外冈、徐行、工业区,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本区其余各镇(街道),区财政承担30%,镇财政承担70%。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未选择职保待遇的,继续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由征地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征地单位给予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尚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5.本区六十年代初精减回乡老职工已按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且目前仍是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在被征地时安置出劳的,由征地单位向其一次性补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相关手续
各镇级政府应及时提供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并将被征地人员的人数及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报区人社局,经核定后应及时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备案相关手续。
市人社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后,为被征地人员办理户籍信息变更手续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并落实促进就业政府责任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推荐被征地人员劳动就业。
六、施行日期
1.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16]5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12]3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通知》(嘉府发[2014]2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通知》(嘉府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