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区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有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9-24 已失效

嘉府规〔20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更好地实施本区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地区成为提升嘉定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空间,打造嘉定创新活力之城的亮点和底色,现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改善本区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有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落实嘉定2035总体规划,实施《嘉定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嘉定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土地资源,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三农”优先发展。全区上下共同行动、共同努力,在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中,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农民集中居住规划空间和土地指标落实、区级资金支持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和政策聚焦度。

坚持共享发展成果。通过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让更多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

坚持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区、镇统筹,落实各涉农镇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镇级工作的督促考核,形成区、镇共同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合力。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形成对相对集中居住的合理预期,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履行必要的契约承诺,切实保障农民实现宅基地权益的自主选择权。加强分类指导,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新增不少于4000户农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推进重点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二、本区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和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模式

在本区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和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工作开展过程中,各涉农镇应结合历史政策的实际,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资格权界定。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和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模式分为两种:进城镇集中居住模式、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模式。

三、本区实施进城镇集中居住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

1.优化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各涉农镇要优先保障农民集中安置用地,将安置地块优先布局在城镇化地区、大型居住社区和周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地块。安置地块要满足基本公共服务、交通和生活便利等条件,同时考虑安置区域的适度规模以降低配套成本。相关安置地块一旦锁定,纳入刚性管控,若涉及重大规划调整,优先保障安置地块。在坚持合理安置标准、满足区域配套和环境风貌要求的基础上,对已规划的集中居住项目地块,经论证后可适度提高容积率,对涉及容积率调整的项目,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在优先利用规划新增住宅用地的基础上,可将原规划商办用地调整为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用地,容积率可不变。允许通过规划调整,适当增加开发边界范围,将镇区周边集体建设用地定向用于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

2.增加土地指标管理弹性。进一步提高增减挂钩的灵活性,延长增减挂钩周期至5年,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安置项目的土地周转指标由市级保障,使用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办理新地块农转用征收手续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挂钩建新地块优先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二)资金支持

1.土地出让金返补。根据本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所涉节余建设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市级确定的基数计算返补。

2.财政资金补贴。市级财政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牵头的市级推进机构批复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规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补贴资金可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贷款贴息等,待相关补贴资金下拨到区级财政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各涉农镇予以统筹使用。

3.补贴资金预拨。为减轻各涉农镇推进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启动阶段的资金压力,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市级土地出让金返补金额,按照市级财政拨付的进度和比例予以实施,相关资金下拨到区级财政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各涉农镇予以统筹使用。

4.挂钩地块出让。农民进城镇居住项目资金挂钩地块优先列入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三)安置安排

充分考虑农民生活习惯和居住偏好,对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房,允许各涉农镇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房型标准。

各涉农镇可以结合区域内存量房源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存量房源用于安置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涉及的集建区外的农户。

对进城镇集中居住,在确保自住需求的基础上,可结合产业用房、股权安置、养老安置以及货币化补偿等多元化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财产权益。实施多元安置模式的,各涉农镇需拟定方案报区集中居住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安置基地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一并予以代征,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与动迁安置基地同步建设,以保证动迁基地顺利交付使用。

四、本区实施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

1.优先安排平移集中点用地。区镇两级在各自总体规划中,优先考虑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的布局和用地。对于布局规划确定的平移集中居住点,若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区级层面进行统筹安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村庄用地范围调整(宅基地归并平移等),允许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予以落地。

2.明确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归并路径。支持各涉农镇探索多种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归并方式。对具有建房资格的农户,允许在镇域范围内按照规划跨村平移集中归并。平移集中居住点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者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

(二)资金支持

1.市级资金补贴标准。实施农村宅基地平移集中的项目,原则上总的宅基地用地规模节地率不得少于25%。基础设施配套、减量化节地按照市级规定给予补贴。

2.区级资金补贴标准。主要聚焦于减量化节地补贴,按照区级现行减量化政策文件给予相应补贴。

(三)风貌管控

根据《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各镇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平移集中点风貌和建筑设计,实行乡村规划师和乡村建筑师制度,提供风貌统一的农房设计图纸,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提升本区乡村风貌和农房建筑设计水平,体现嘉定江南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推进农村平移集中点建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主联合建设,对不符合本区乡村风貌建设导则的不予批准。

(四)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安置基地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按照《上海市乡村规划导则》的乡村基本设施配套要求及安置基地实际需求进行设计配置。

五、规范安置面积和建房标准

(一)进城镇集中居住的实物安置面积

各涉农镇要合理确定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的实物安置面积,实物安置面积按照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照每人20平方米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各涉农镇可结合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但实物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20平方米。

(二)农村平移集中的建房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要求,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其中宅基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14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60平方米执行;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并取消农业辅房。

六、关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配套支持

(一)水电气等配套工程

对经区级推进机构认定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涉及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和给排水等配套工程,按照动迁安置房配套工程收费标准执行。鼓励各相关部门与配套企业协商,对农村平移集中居住过程中农民建房或者委托建房的配套工程费给予减免。

(二)统筹安排区级涉农建设资金和项目

对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的社区和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优先安排和整合市、区、镇三级涉农建设资金。优化完善嘉定区美丽乡村大配套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将“四好农村路”、污水处理、自来水管网改造、河道整治、电力及天然气管网等项目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纳入当年项目安排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财政扶持政策范围,以降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成本,增强农民集中居住社区的吸引力。

(三)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融资和建设

研究政策性银行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给予融资支持政策,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贷款可参照基准贷款利率执行。支持区属国企参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研究出台公用设施配套企业给予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以优惠支持政策,相关绩效纳入国企工作考核。

七、落实工作要求

(一)强化区级统筹领导

成立区级集中居住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和建设的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房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及各涉农镇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级集中居住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区工作实际做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负责统筹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起草、重大项目推进等。

区房管局作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推进机构,负责全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计划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认定及上报,并建立定期上报、通报、考核的推进制度。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加强指导本区农民村庄平移项目涉及的村庄布局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平移农民集中居住点指标落实,负责农民建房用地审核,指导核发乡村规划许可。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区宅基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宅基地分类管理要求,指导各涉农镇做好宅基地资格审核、跨村平移等工作,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完善内部决策程序。牵头区建管委、区水务局、区绿容局等部门做好河道整治、生活污水处理、村庄改造、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整治项目建设。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等。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涉农建设项目整合。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资金保障、区级支持资金核定与拨付等,确保区级支持资金到位,做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等工作。

区建管委负责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区交通委负责统筹推进平移集中居住点周边“四好农村路”建设、公交线路设置,优化安置社区周边公交线路及公交停靠站。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绿化迁移等工作。

各涉农镇全面负责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各项工作,统筹市、区、镇三级资金有效使用,严格贯彻落实本区对于安置标准、资格权认定、人数审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落实各涉农镇主体责任

各涉农镇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镇党委、政府要抓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的落实,各涉农镇主要领导是推进本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第一责任人,全力抓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涉农镇要细化农民集中居住地块的选址,切实承担地块周边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任务。相关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所在镇域的基础设施改造和完善。

(三)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监督

将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纳入本区乡村振兴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涉农镇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考核重点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年度任务落实情况、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情况等。对工作落实不力的涉农镇进行通报约谈。建立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常态化监督机制,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纳入区政府重点工作,将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建设纳入本区重大工程,建立月上报、季通报、年考核的督查制度。建立各涉农镇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与土地利用审批挂钩机制,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推进不力或者出现违法建房、土地违法案件未销号结案的,暂停一般项目用地申请。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4日起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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