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规〔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2018年12月26日制定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主体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府规[2018]9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