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监察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机管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嘉定区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嘉定区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有物业出租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公有物业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有物业,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所拥有的用于对外租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属的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资产。
用于物业租赁的公有物业,应有明确的公有权属;权属不清的,分别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委办局和各区属企业清理后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权。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出租实行统一管理。区级行政机关的物业出租行为由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的物业出租行为由其所属主管委、办、局统一管理,报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物业出租实行规范化管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须加强监管。
第五条:公有物业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市场化规范运作的原则,招租行为必须实行信息公开、价格公开。相关事项由资产权属人委托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上海嘉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实施。
第六条:公有物业的出租信息须在上海嘉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挂牌。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对承租人的条件要求及租赁价格等。公开挂牌的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需承租物业的单位和个人,须进上海嘉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由物业出租方和上海嘉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审核承租人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
若承租意愿人仅有一个,经鉴证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若承租意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照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出租、承租双方须签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出租物业所取得的收入纳入企业经营预算。
第十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须明确区级机关经营性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员;各委、办、局须明确其下属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员。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须明确企业经营性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员。各责任人员应对其出租物业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对出租的物业分类建立台帐。
第十一条:区监察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是公有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部门,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网络监管平台,促进物业租赁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按资产权属加强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定区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机管局关于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嘉府办发[2006]27号)废止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局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上海市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